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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这些新建项目须市环保局审批 已正式实施

   2015-08-21 天津日报1560
核心提示:为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环保局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规定了一些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环保局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目前已经正式实施。

为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环保局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规定了一些建设项目必须经市环保局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目前已经正式实施。

一是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二是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是重点行业。

新的建设项目目录包括:水利方面有水库,在跨区(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配的项目。能源,包括水电站,在跨区(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全部火电站、热电站、生物质电站,±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500千伏及以下、100千伏以上交流项目的电网工程,跨区(县)管线项目的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交通运输方面包括新建(含增建)铁路,跨区(县)的项目。公路有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跨区(县)的项目。冶金有色包括钢铁中炼铁、炼钢项目,全部焦炭、电石、有色冶炼、铁合金项目和钢铁加工中的钢压延加工。原材料有除稀土矿山开发以外的矿山开发项目。机械有汽车整车项目。轻工有制浆造纸项目、印染。城建包括跨区(县)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跨区(县)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区(县)的供水项目。社会事业有大型主题公园。核与辐射则有核技术利用,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及其退役(Ⅱ类射线装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电磁辐射设施,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以外及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市政府授权审批的其他项目;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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