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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2015-09-01 焦作日报 1760
核心提示:日前,焦作市环保局下发《关于扎实做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排污费核定征收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要求,切实把握政策区别,避免出现少征、漏征、错征等问题。

据悉,2015年7月1日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新标准调整政策正式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两项工作有效落实到位,日前,焦作市环保局下发《关于扎实做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排污费核定征收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要求,切实把握政策区别,避免出现少征、漏征、错征等问题。

据了解,国家及河南省排污费标准调整政策存在重大区别,一是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范围不同,二是差别化收费范围不同。为确保差别化收费政策落实到位,焦作市环境监控机构将根据焦作市差别化收费政策要求,对于国控省控废气监控企业,除提供每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三项因子月排放量外,还应提供该排放口烟气排放量、三项因子当月最高日均排放浓度(折算值)和月均排放浓度(折算值);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界定所辖的国省控废气重点监控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项目,全面做好排污收费征收标准提标和软件过渡,确保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充分发挥差别化收费制度奖优罚劣特性,有效利用排污收费制度经济杠杆作用,推动企业治污积极性。

另外,2015年6月18日,为促使企业提高污染控制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要求各地于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申报收费试点工作。市环保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认真学习把握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文件精神,按照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摸底工作,掌握辖区内属于试点范围的企业数量、生产状况等情况,为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同时,该局还将对排污费提标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对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除责令整改和全市通报外,年底考核还将扣除相应分值,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告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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