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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桂林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计划》全文

   2015-09-23 中国节能网2610
核心提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大气污染日益呈现出区域性、复合型特征。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大气污染日益呈现出区域性、复合型特征。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6部委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严格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政府与桂林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是: 到2017年,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为了完成此目标,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关于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2号)、《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加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函》(桂环函〔2014〕1077号)和《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实施限期达标挂牌督办的通知》(桂环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1.桂林污染防治形势

1.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我市从2002年开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监测的项目逐步发展到今天的SO2、NO2、PM10、CO、O3、PM2.5共6项,并于2013年10月开始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从近五年(2010-2014年)我市及全区SO2、NO2、PM10浓度值变化情况来看,我市及全区SO2浓度值均呈现下降趋势,我市SO2浓度值下降趋势更为明显;我市及全区NO2浓度值略有上升,总体变化不大;我市PM10浓度值呈现显著的上升趋势,全区PM10浓度值则呈现波动变化,总体为上升趋势。2014年SO2、NO2、PM10年均浓度与2010年年均浓度相比,SO2浓度值我市下降43.6%,全区下降32.3%;NO2浓度值我市上升3.7%,全区上升4%;PM10浓度值我市上升30.3%,全区上升11.3%。

2014年我市SO2、NO2、PM10三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分别为22μg/m3、28μg/m3、86μg/m3。与2013年同期相比,SO2浓度值下降18.5%;NO2浓度值下降9.7%;PM10浓度值上升2.4%,与2012年的考核基数(70μg/m3)相比,上升22.9个百分点。2017年设定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为63μg/m3,以2014年预计值为时间起点,我市需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必须使城市环境空气PM10浓度值下降23μg/m3,下降比例达26.7%,方可实现2017年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的目标值。

1.2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情况

“十一五”以来,我市开展了SO2和NOx总量控制,通过采取工程治理、强化管理等综合措施,实现了SO2排放量明显下降,NOx排放量增长趋势也得到一定遏制,但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没有总量控制的要求,总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十一五”末我市SO2排放量为41467吨。“十二五”以来我市SO2减排工作有序进行,SO2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1年全年控制在45700吨、2012年全年控制在43706吨、2013年全年控制在40692吨。2011年完成SO2减排项目8项,SO2减排328.7吨。2012年完成SO2减排项目5项,SO2减排186.3吨。2013年SO2减排项目19项,SO2减排4313.2吨。

NOx排放量增长趋势也得到一定遏制,“十一五”末我市NOx排放量为50204吨,“十二五”以来我市NOx减排工作有序进行,NOx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1年全年控制在48565吨、2012年全年控制在50871吨、2013年全年控制在45709吨。2011年完成NOx减排项目4项,NOx减排111吨。2012年完成NOx减排项目6项,NOx减排61吨。2013年NOx减排项目11项,NOx减排1633吨。

烟(粉)尘排放量略呈下降趋势。

环境空气质量分析表明这三项排放总量的下降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效应不够明显。

1.3大气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010年以前,我市通过结构调整削减污染排放总量,按照总量控制要求,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关;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督促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污染防治和稳定达标水平;逐步加强巩固“烟控区”工作;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建立城市禁煤区等政策和措施,推进大气防治管理工作。

2010年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滑,空气状况形势严峻,亟需整治。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精神要求,我市成立专门机构,科学有序地开展大气综合整治工作,逐步开展了综合整治行动、空气质量预警、淘汰落后产能、建筑施工和餐饮油烟专项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区域大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等工作。2011-2014年共完成大气总量减排项目45个(2011年6个、2012年15个、2013年8个、2014年16个),包括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1#和2#线脱硝工程、桂林南方水泥新型干法水泥1#脱硝工程、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3#和4#机组脱硝工程、烟气旁路封闭工程等重点项目。

1.3.1机构成立

2012年以来,我市相继印发了《桂林市空气质量预警及应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桂林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总体工作方案》、《桂林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形成了配套的督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由市环保局牵头的空气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和预警应急办,预警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并督促各督查组进行督查及反馈督查情况;成立了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作为牵头单位开展相关的整治工作。

1.3.2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关闭关停了一些工厂和生产线(如关闭全州湘塔水泥立窑、关闭灵川县远东化工厂、撤销莱茵公司在兴安县城的生产线等);对市区原废气污染大户(如三金药业、南药等)实行了退二进三搬迁技改;实施工业废气污染减排(完成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4#燃煤机组脱硝工程、关闭其烟气旁路工程;完成南方水泥厂、海螺水泥厂脱硝工程)。2014年全年累计淘汰铁合金产能34.7万吨,水泥产能84万吨,造纸产能3.03万吨,制革5万张。

1.3.3开展专项整治

由市环保局联合市住建委、公安局、城管委等部门对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及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执法;定期对全市新建建筑工地进行巡查;集中开展餐饮业油烟整治管理工作;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开始在市建成区全面开展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3.4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稳步推进

我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起点,从2011年开始强力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通过编制年度清洁生产计划,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人员及部门实施有效监管。2012年我市共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63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14家,对7家未按规定要求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点企业,由所在辖区县级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13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5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46家。2014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16家。

1.3.5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工作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环保监管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全面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2014年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了《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发展规划(2011-2015)》等文件。2014年我市共设立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站点19个,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启动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9月1日起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免检、免收费)工作,当年完成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28.3万张(新车绿标5.8万张),其中新车环保标志发放率100%,在用车(含新车)环保标志发放率81.63%。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一期)项目建设。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分时间对“黄标车”限行、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辆,强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共12495辆。开展对市区大部分加油站污染治理改造工作,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47家,储油库1个,油罐车容积486立方米。开展对排放黑烟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同步开展油品提升检查。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等工作措施,稳步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1.3.6完善城区大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

我市于2008年开始逐步更新大气监测站点的自动监测设备,增加了PM2.5、CO、O3等设备,目前已达到了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要求,具备了PM2.5等6项指标监测和AQI等7项数据实时发布能力,定期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为完善城区大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我市于2014年8月启动《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旨在解决空气质量评价点数量不达标、现有测点分布不均匀、覆盖面不全等问题,拟在雁山、秀峰、叠彩、临桂四个城区优化选点建设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点共4个(每城区1个)。于2014年12月启动《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一期)》编制和资金筹集工作,拟在各城区划分25个网格预警点,开展颗粒物监测。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铺设污染监测点位,了解点位监测数据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为我市大气污染提供预警服务,提升大气污染预警预测水平,有的放矢地对污染源进行管理,切实将污染态势遏制在萌芽状态,逐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水平。

1.4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成因复杂、矛盾叠加、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尽管我市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的防治形势还非常严峻,任务还非常艰巨,不容乐观。在治理过程中发现了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机制上:缺乏有效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及问责等机制。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联动机制尚不完善,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难以形成,存在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没有形成一股合力;对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压力仍未有效传递到基层,一些部门和县(区)政府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存在观望和被动应对情况;没有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尚未形成,无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2)管理上:监督管理存在盲点、漏洞。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部门多,并互有交叉,监督管理上存在一些盲区,管理不细,执法不严,措施不到位。如处于“三通一平”阶段、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挖、农民自建房等工地扬尘缺乏监管,渣土运输监管职责未有效落实等。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些制度(如有奖举报、问责等)和标准尚未建立或不完善,导致有些执法和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3)保障方面:清扫、洒水能力建设亟需加强

目前,我市仅有洒水车16台,道路机械化清扫车、洒水车、冲洗车、人员配备等方面严重不足,远远达不到目标责任状中主要路段洒水每天不少于6次、次要路段不少于4次的要求。

(4)空气监测点位少,代表性不足

目前,我市城区共有4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随着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人口数量不断的增加,现有监测点已经难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要求,在2017年前,这些点位不能增加和调整。

此外,我市的大气污染状况也受地形地貌和外来因素的制约:一是独特的地形地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二是区域性的外来输送源对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是一直客观存在的。

2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计划明确2015-2017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机制,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污染管理等10个方面开展工作,同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2.2总体目标

2.2.1空气环境质量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空气优良率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

年度目标:2015年确保PM10浓度降至80μg/m3以下,力争PM10浓度比2014年下降10%,降至77μg/m3;2016年PM10浓度降至70μg/m3以下;2017年PM10浓度降至63μg/m3以下。

2.2.2污染防治管理目标

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纳入全市绩效管理。严格执法监管制度,严格督查督办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3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3.1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根据《桂林城区产业法制规划(2014-2020年)》,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经济。落实年度目标任务,不能新增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产品生产能力,鼓励企业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改变产业的耗能结构。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3.1.1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主城区禁止新、改、扩建“两高”企业,其他县(区)纳入全市总产能计划,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3.1.2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

3.1.3落后产能淘汰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严格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推动过剩产能压缩。编制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以工信部门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3.1.4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推进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工程。发挥火电机组能量转换效率高、煤耗低、余热利用潜力大的规模效益优势,鼓励具备条件的园区和企业集中区域开展热电联产工作,提高工业园区能源使用效率。鼓励用热企业到热电联产的工业园区落户。自2015年5月1日起,已开展热电联产工作、具备集中供热供汽条件的工业园区,不再审批新改扩建供热锅炉;尚未达到热电联产供应的企业,可以按照《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过渡。

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化工、玻璃、制药、橡胶制品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制定老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有序推进这些企业的梯度转移,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和功能区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退二进三”计划的实施,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配合)。

3.2清洁生产

掌握我市重点企业参加清洁生产审核的现状,梳理2011年我市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来重点企业的审核情况,根据原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2]84号),编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年度计划,深入推进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对“双超双有”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管理。指导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技术改造,推进营运企业清洁能源使用。

2015年编制完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7年完成以上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3.3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3.3.1煤炭管理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遵守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年度煤炭消费总量目标及减排目标、减排进度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

制定煤炭消费削减方案,将煤炭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单位;划定我市禁燃煤范围;加大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能耗比2010年降低22%以上。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

(2)推进清洁能源应用。市区和相关区域(即我市原有的5城区全境、临桂区城区、灵川县县城、八里街片区和永福苏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苏桥福龙工业园)),在液化气和管道天然气覆盖的区域禁煤,提高城市天然气覆盖率。对已铺设管道燃气的餐饮、宾馆等服务场所,须使用管道天然气、煤气、人工燃气等能源;尚未铺设管道燃气的,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管网覆盖范围内企业完成“煤改气”工作;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锅炉(除热电、水泥等特殊行业外)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或其它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禁燃区范围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两类。

重点控制区:禁燃区范围内目前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已经敷设完成的周边区域。重点控制区内严禁燃用:煤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着力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热电联产实施集中供热等。加快推进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一般控制区:禁燃区范围内目前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暂时没有敷设到位或布局的区域。一般控制区内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可以在配套专用燃烧设备和布袋除尘设施的基础上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进行过渡。一般控制区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或分布式能源敷设和建设完成后即刻变更成为重点控制区。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配合)。

3.3.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1)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逐步提高燃油品质,编制油品管理规定,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5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6年全面推广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6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推进技术改造,鼓励推广燃气动力车辆。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2)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每年对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进行巡检、抽查,检查油品达标供应情况,发现销售不达标油品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3.4燃煤小锅炉整治

(1)现有燃煤小锅炉淘汰:市区和相关区域(即我市原有的5城区全境、临桂区城区、灵川县县城、八里街片区和永福苏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苏桥福龙工业园),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淘汰或改造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2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或改造;2015年年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或改造。在上述范围内,暂时确有必要保留的锅炉,必须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和市工信部门说明原因并获得同意,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并承诺逐步改造或淘汰的时间。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015年起,市区和相关区域(即我市原有的5城区全境、临桂区城区、灵川县县城、八里街片区和永福苏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苏桥福龙工业园),禁止新建2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水煤浆、木糠燃料等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水煤浆、木糠锅炉。在2016年底,对其他区域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加强工业锅炉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我市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在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液化石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

(3)划定禁高污染燃料区:市区和相关区域(即我市原有的5城区全境、临桂区城区、灵川县县城、八里街片区和永福苏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苏桥福龙工业园)),禁止工业、商业锅炉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替换清洁能源的制定搬迁计划,搬迁至城市工业园区。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

3.5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3.5.1工业烟粉尘治理

(1)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烧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2016年底,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以上,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提升火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工作水平。火电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烟气脱硫效率、脱硝效率、除尘效率不低于90%、75%、99%。对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机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提升水泥企业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加强新型干法水泥窑配套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30%。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应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逐步推行烟气除尘“电改袋”技改应用,确保稳定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规定。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2015年7月1日前完成桂林市南方水泥、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回转窑、粉磨站、料库和储运工艺的除尘改造项目。

提升工业炉窑烟粉尘治理技术及除尘设施。加强环境执法监察,整治污染排放不能达到国家新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锅炉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工业窑炉,实施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稳步提升烟气除尘效率。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3.5.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环境准入,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必须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VOCs等量替代的来源说明,并落实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配合)。

(2)加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治理。

组织开展辖区内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以及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调查。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产业布局。在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高污染企业。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对城市建成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或改造,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各类产业园区必须履行规划环评。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3)强化污染治理。

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提前淘汰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全面清理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未建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布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污染企业依法整治到位。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4)2015年制定《桂林市油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统一标准和操作流程对油气回收项目进行验收;制定《桂林市推进油气回收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未进行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治改造通知,并对未按时完成的进行处罚,加大对全市油品经营企业油气回收污染治理改造情况执法检查力度,顺利完成治理改造工作。

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明确推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重点行业及其采取的技术措施,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具体企业。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3.6全面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1)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制定《桂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建成区、临桂区、灵川县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场内管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之“场容场貌”规范,所有施工场地必须达到全封闭设置围挡墙率、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遮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6个100%。

严格参照六个100%的要求全面推进文明施工,严禁敞开式作业。各类工地落实“围挡、硬化、覆盖、冲洗、保洁”等控尘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对渣土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进行有效封盖,实施不少于20m的搓板路面振筛,对车辆轮胎进行充分保洁冲洗。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严格渣土运输道路扬尘管控,重点抓好夜间运输渣土扬尘的监控和管理,2015年下半年开展对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和生产场地的专项整治行动,利用天网工程加大对运输车辆沿途撒落渣土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对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的执法检查成为常态,对渣土车制定准入标准,安装GPS,装载运输均须制定规范。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和渣土运输企业黑名单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控尘业绩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1年内发现违规行为且不整改到位1次的,可取消其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半年;累计发现2次违规行为且不整改到位的,可取消其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1年;累计发现3次违规行为的,取消其2年内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对文明工地、绿色工地等先进典型予以表彰推广。

(市住建委牵头,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配合)。

(2)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城区道路清洁机械化清扫主要道路洒水冲洗及市场清洗作业工作计划》,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强市区主要路段及灵川八里街等重点路段街区清扫保洁。制定道路扬尘洒水取水规划,规划取水点,科学采用中水或地表水洒水规划,节约自来水用量。

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共同加强道路洒水保洁能力的建设。提升环卫部门道路保洁装备水平,提高道路保洁工作效率,确保城市中心区域每天不少于6次的道路洒水冲洗作业,确保达到“路面净、尘土少”的效果。

市城管委、公安交管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扬尘“联管联控”工作机制,做到保洁、管控“两手抓”。加大重点领域法规的执行力度,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和行为,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努力遏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件的发生,对违反门前三包、乱设摊、乱扔垃圾、乱倒渣土等各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对城市市区主要路段及灵川八里街等重点路段街区要按照《桂林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市环治发〔2014〕11号)实行精细化管理。

河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辆须采取密闭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河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辆划定限行路段,对河沙运输车超高“堆尖”运输、不加覆盖运输、河沙运输车“堆尖”装载且未覆盖停靠公路旁待交易的行为进行整治。推行渣土承运单位资质、信用管理。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口周边道路实施保洁责任制。开展建成区道路扬尘专项治理行动建立考评制度,评选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委配合)。

(3)堆场扬尘防治:对大型煤堆、堆料场(厂)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城管委配合)。

3.7机动车污染防治

(1)淘汰黄标车:制定并实施《桂林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方案》、《桂林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补贴实施方案》。在2015年底前,对所有属于黄标车的公务车完成强制淘汰和注销。

2015年底前完成运营黄标车的淘汰工作,以车辆运营资格证年审为手段,严格老旧运营车辆的管理;凡属于黄标车的运营车,一律不予通过年审,并取消其运营资格。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凡是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淘汰;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合格标志的车辆,必须强制报废并注销;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长效机制,加快出台实施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奖励补贴政策措施,落实专项资金,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私家车主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积极性。从2015年起,分阶段开展限行区域交管执法。

2016年累计淘汰全市范围内70%以上的黄标车。2017年6月底前累计淘汰全市90%以上范围内的黄标车。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配合)。

(2)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提高机动车定期检验率和环保标志发放率,确保全市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80%。

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与省级联网。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配合)。

(3)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我市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能力建设。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一期项目的基础上,加快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二、三期项目的建设,2015年完成环保检验管理系统二期建设,2016年启动环保检验管理系统三期项目建设。

加大路查路检执法力度。对冒黑烟、蓝烟等明显异常现象的车辆,进行处罚。开展城市机动车“黑烟”专项治理行动。鼓励有奖举报机动车“黑烟”,对发现冒“黑烟”机动车实施严厉处罚;加大对包括外地车在内的黄标车、无标车和客运、货运、渣土、工程等车辆查处力度;建立相关制度,实现车辆尾气排放路检和停放地抽查常态化。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配合)。

(4)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

(市城管委牵头,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3.8建筑节能

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1〕71号),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规模和替代常规能源比例,属可再生能源推重点范围内的项目在方案设计中明确提出应用要求并做相应设计,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报市住建委组织方案比选确定。

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5年起全面执行绿化建筑标准。

(市住建委负责)。

3.9绿色交通建设

建立绿色交通体系为总体目标,以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城市为主要载体,结合“美丽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的建设要求,突破行业管理部门限制,以综合交通的视野统筹谋划具体实施项目。实施项目涵盖绿色能源应用类、城市公交便利化类、城市交通慢行系统、绿色枢纽站场、绿色交通能力建设类等五类必选项目(28个重点支撑项目)以及绿色公路类项目(8个重点支撑项目)、城市特色类项目(7个重点支撑项目)。

重点针对“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比例有待提升”、“运输组织有待进一步优化”、“绿色交通运输制度体系需继续完善”等问题,确定桂林市绿色交通城市建设的重点任务,以推进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组织体系绿色化发展为重点,以建设智能交通系统和完善管理体系为辅助手段,全面推进桂林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3.10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确保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80%位值。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

3.11大气环境管理

3.11.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完善我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质量数据实时传输和信息发布。

初步规划四个新增站点的拟选点位。初步规划新增雁山、秀峰、叠彩、临桂四个城区拟选站点,在拟选点位上增加建设空气站点的监测数据,参与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时,更好的反映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15年完成新增站点的技术论证,并筹备建设前期事宜。2016年完成新增站点的建设,开始试运行监测。2017年开始正式监测,并争取列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成为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点位。

在我市主风向廊道县(区)上布置移动监测设备25台套,逐步实现县(区)网格化监测模式,搭建全方位空气质量预警平台,通过对PM10 或者PM2.5的浓度监控,直观反映全市污染状况,实现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落实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和任务,监督各县(区)主管部门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达到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

(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强化污染源监测监控。加强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完善SO2、NOx、烟粉尘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确定年度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方案。

(市环保局负责)。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作的环保执法力度。各部门落实环保职责,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健全基层环保监管力量。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闲置不用、机动车排气冒黑烟、施工扬尘污染严重、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要求装载运输等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配合)。

3.11.2计划和台账管理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015-2017年每年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台账管理: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负责)。

3.11.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2015年9-10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治演练、并对应急方案及时开展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实施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护。

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6年年底前,主城区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完善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体制、机制,按空气质量预警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切实按应急级别开展洒水降尘工作;修订和完善AQI指数下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发布预警应急信息、通报工作情况。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在环境保护厅的指导下建立成南、柳、桂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区域内大气环境突出问题,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住建委、财政局、市气象局配合)。

3.11.4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保证,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11.5大气环境管理其他专项工作

(1)砖厂治理:制定《桂林市区砖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六城区、灵川县、兴安县、永福县范围内的砖厂在2015年8月底前进行专项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停产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予以取缔。

关停淘汰24门及24门以下轮窑以及无顶(开口)轮窑等落后土窑和无证照(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烧结砖厂;关停淘汰粘土砖生产线;关停改造年产能在3000万块标砖以下的页岩、煤矸石烧结实心砖生产线;对没有在2015年8月底前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砖厂,一律责令关闭。对关闭的企业拉闸断电,拆除烟囱和机械设备。

2015年完成对阳朔县、平乐县、全州县、灌阳县、荔浦县、恭城县、龙胜县、资源县的各一家砖厂整治试点。2016年全面启动砖厂整治行动,做到达标排放。

(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供电局、市质监局配合)。

(2)采石场治理:制定市区周边采石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整治采石场的废气污染源。对证照过期或证件不全的采石场责令补办证照,对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采石场责令补办证照,到期不能补办的进行关闭;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场进行关闭;对久批未验的要求限期完成环保验收,不能完成验收的要停产整改;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采石场责令立即停产整改;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采石场予以关闭。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配合)。

(3)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修改和完善《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明确城区限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界限、时间、地点和品种,适时调整限放或者禁放范围。必要时将禁放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从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四城区(包括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扩大到雁山区、临桂区的城镇建成区。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

(4)秸秆禁烧:加强农村秸秆焚烧管控和宣传引导,在清洁田园、生态田园和耕地质量提升工作中,积极开展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废弃量。

(市农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5)露天烧烤整治:制定《桂林市城区食品烧烤管理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辖区内烧烤范围和时间,统一设置和规范烧烤、煎炒的集中加工场所。所有烧烤食品经营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不具备烧烤、煎炒的集中加工条件和未完成油烟净化设施配套的,不得批准其开展经营。

从2015年起,制定对露天烧烤摊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划定的特定场地外露天烧烤食品。如果违反规定,将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每年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减少“街头污染”。

(市城管委牵头,各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

(6)生活垃圾废气污染:规范生活垃圾运输、填埋作业程序,规范垃圾中转站作业程序。垃圾运输车全封闭作业,禁止使用非密封垃圾运输车。严禁在居民区建设无证临时垃圾中转站,严禁生活垃圾随意露天堆放,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与废料。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加强垃圾填埋场沼气的收集处理,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废气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市城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11.6全民参与,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制定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应专项资金,促进广大市民积极踊跃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举报平台,拓宽有奖举报等方式,利用手机信息、微信、微博等多渠道进行污染防治的宣传和举报。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4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明确重点实施工程项目,包括:燃煤、水煤浆、木糠或其他生物质燃料锅炉淘汰;SO2治理、NOx治理、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等工业企业的废气治理;黄标车、老旧机车淘汰;油气回收;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等。其中油气回收项目包括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油气回收项目,在年度实施计划中必须落实。

5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

5.1分解实施

各有关部门结合《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配表》制定相应的实施保障计划,并与市政府签订相关责任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5.2资金投入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财政投入。各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中央、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明确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需求的筹措渠道。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带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开展。

发改、财政、工信、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机制,鼓励企业提升污染防治设施能力和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等污染减排和大气治理的经济政策,通过将环境违法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和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机制,有效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形成良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外部约束机制。

5.3强化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科研项目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我市大气污染形成机理、防治难点、预警预报等问题研究,大力支持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治理,清洁能源利用等技术研究开发,增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基础实力,全面提升防治大气污染自主技术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5.4政策保障

制定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度,强化政策保障。健全地方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签订差异化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初对上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检查的方式进行,2017年对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对实施本行动计划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落实措施不认真,履职不到位,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县(区)政府和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6 可行性与可达性分析

6.1可行性分析

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分解任务目标等多项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可按计划稳步推进。

6.2可达性分析

今年上半年,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九大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到6月底市区空气优良天数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1天;PM10平均浓度80μg/m3,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4.0%,PM2.5平均浓度57μg/m3,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2.4%。

各有关部门只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分解任务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等多项措施,开展全市上下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企业等污染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可以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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