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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节能与能源利用

   2015-09-30 中国节能网2390
核心提示:1、背景介绍众所周知,我国的绿色建筑发展自建筑节能等相关工作。在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早在1986年就发布了《节约能源

1、背景介绍

众所周知,我国的绿色建筑发展自建筑节能等相关工作。在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早在1986年就发布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建筑物设计采取措施减少能耗。随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也配合出台了《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管理实施细则》;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原建设部、农业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还联合成立了全国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目前,在我国《节约能源法》中也专设了“建筑节能”一节,规定了建筑节能监管部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房屋销售明示节能信息、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供热计量和用热收费、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鼓励节能建材和设备使用等。《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共同形成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域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自“九五”开始,原建筑部、现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始制定实施专门的建筑节能计划或规划,以五年为周期具体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目前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与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近30年来,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在建筑类型上,由居住建筑到公共建筑再到工业建筑,由新建建筑到既有建筑;在地域上,由北方采暖区到中部夏热冬冷区再到南方夏热冬暖区,由几个城市到一般城市城镇再到广大农村;在基于20世纪80年代初水平的节能目标上,由采暖居住建筑节能30%到民用建筑节能50%再到目前的节能65%,部分地区还进一步提高至节能75%,取得了令世界同行瞩目的成就。

2、“节能与能源利用”章基本情况

“节能与能源利用”是标准的第5章,分为2节:第5.1节为“控制项”,包括4条评价条文;第5.2节为“评分项”,包括16条评价条文。16条评分项条文,又根据其所涉及专业分为建筑与围护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照明与电气、能量综合利用4个分组单元。此外,对应于本章第5.2.3、5.2.4条,第11章“提高与创新”还分别有加分项条文(第11.2.1、11.2.2条)提出了更高层次要求;加分项第11.2.3条实际上也是能量综合利用方面的更高层次要求。

总体来看,本章有如下特点:

单项权重高:对于设计评价而言,“节能与能源利用”比5类指标权重的平均值0.2高出了4个百分点(居住建筑)或8个百分点(公共建筑);而对于运行评价而言,更是比7类指标权重的平均值0.14高出了5个百分点(居住建筑)或9个百分点(公共建筑)。

条文数量多:标准各评价技术章中,仅第5章“节能与能源利用”和第8章“室内环境质量”的条文数量(控制项+评分项)达到了20条;此外,第11章中加分项条文还有多条涉及节能与能源利用。

牵涉专业广:如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专业划分来看,本章主要涉及建筑设计、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物理等4个专业,占比约半数,与其他章大多涉及1、2个专业的情况存在一定不同。

3、本章条文修订思路和具体情况

在本章“控制项+评分项”以及4个分组单元的评价条文架构之下,对标准2006年版的条文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具体情况汇总于表1。标准2006年版“节能与能源利用”类有30条评价条文(其中,住宅11条,公共建筑19条;控制项8条,一般项16条,优选项6条),除1条以外其余全部得到保留;而且,多数条文以文字修改和指标值调整为主,可见本部分条文的继承性和延续性良好。另一方面,不仅配合标准适用建筑类型、评价阶段、评分方法等方面的调整做了相应修改,还从本章条文的系统全面、适用范围、操作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的思路是:

控制项条文在继承标准2006年版条文基础上有所整合,除配合标准本身适用建筑类型的扩展而有修改之外,不再新增内容。主要是将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标准 、照明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分别集中为1条控制项条文(电加热设备另为1条,因为是禁止类的规定),前者基本覆盖热工和暖通,后者针对照明;此外,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并考虑建筑运行阶段的用能分析诊断,仍将能耗独立分项计量作为控制项(热计量已在此前控制项条文中)。

在标准评分项中设置分组单元,对各大类评价指标按照专业等进行细分,是标准本次修订的特色。对于节能与能源利用而言,建筑与围护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照明与电气等前3个次分组单元,可实现与建筑节能率计算分析时的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3方面一一对应;第4个次分组单元则考虑为能量回收、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内容,使得本章内容更加系统全面。

建筑与围护结构部分,首先是从建筑师角度提出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优化;其次在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非强制)基础上对自然通风予以进一步肯定;最后将分值重点落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上,提供了规定性指标和性能化方法两种可选的达标途径,引导其热工性能进一步提高。

暖通空调部分,一方面在设计工况上,分别要求了冷热源机组和输配系统的效率(作为系统能耗大户的冷热源机组,还另有加分项);另一方面在全年运行工况上,分别要求了有利于系统在过渡季节、部分空间等条件下节能运行的技术措施;最后,将分值重点落于系统全年能耗上,同样也按照节能率目标以及暖通空调贡献率,分档提出了优于常规系统15%的性能化要求。照明部分,也是从设计工况的照明功率密度(目标值)和运行工况的节能控制两方面提出要求;电气部分,则对电梯扶梯、配电变压器、水泵风机等照明系统以外的其他的、标准可控的主要耗电设备提出了节能控制、能效等要求。

能量综合利用部分,基本沿用标准2006年版条文,主要是对可再生能源利用一条重点分配分值,并在用途分类的基础上也有更细致的分档要求;另将达标难度较大、但却最能体现梯级用能理念的分布式三联供系统,作为加分项予以引导鼓励;再加上原有的热回收和蓄能内容,意在表达标准对于节能的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态度。

4、结束语

综合以上介绍,还可进一步发现本章条文的如下特点:

在标准2006年版上的继承和发展。如前所述,本章条文不仅继承性和延续性良好,有利于标准适应和使用,而且充分考虑了建筑节能率的各方面贡献以及各用能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体现出较为全面的系统性;此外,评价条文在建筑类型和评价阶段的适用方面均有全局性。

在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性能。控制项条文,引用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还包括照明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作为基本要求;评分项(还包括加分项)条文,一部分进一步引用其中部分推荐性要求,也有一部分要求在此前基础上的性能提升幅度,包括第5.2.3、5.2.4、5.2.6、5.2.10条,引导绿色建筑性能的进一步提升。

评价要求兼顾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有相关标准作为可靠的技术支撑,故本章条文的评价要求以具体措施为主,操作性强且客观性好。也有小部分条文评价的是性能(如第5.2.3条第2款和第5.2.6条),可让相关人员更直观地感受到建筑节能所产生的最终量化效果,但需注意其计算过程中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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