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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2015-10-27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3110
核心提示:近日,环保厅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

近日,环保厅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涉危险废物各单位:

(略)

一、切实增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略)

二、涉危险废物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4〕12号)等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出了要求。综合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涉危险废物单位(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重点落实好以下制度。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须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有无危险废物产生,若有危险废物产生,要分析危险废物类别、产生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等,熟悉掌握危险废物管理底数。

(二)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制度

1.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不可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须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明确专人记录和保管台账。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做到识别标志清楚、明确。

3.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跨省转移的,须向省环保厅提出转移申请,经征求相关省区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省内跨州市转移的,须向州市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经征求相关州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州市内转移的,须向州市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2.转移危险废物时,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转移联单。

3.转移危险废物后,要将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备查,且应保存5年以上。

(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

1.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环评要求进行。环评未明确要求的,应及时补充编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认可。

2.须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不能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完善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合同。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须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2.若发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污染程度,迅速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六)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涉危险废物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2.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修改报备。

3.须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认真落实好上述重点制度外,还必须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运行安全等3项制度: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

1.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严禁无证、超范围、种类和数量经营危险废物,严禁转借、转让、倒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禁签订虚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1.每年3月底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2.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三)运行安全要求制度

1.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须进行特性分析。

2.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一)加强宣教培训,强化涉危险废物单位知法守法意识

加大对涉危险废物单位的业务培训,大力宣传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利用定期环境监察、各项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机会,积极对涉危单位进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在年度环保培训计划中要安排固体(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内容;及时做好涉及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新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强化涉危单位的知法守法意识。

(二)加强督查考核,切实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属地化监管责任,将辖区内化工企业、涉重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和历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督查考核频次和力度,确保每年对国家级、省级和州市级重点源抽查率分别达到50%、30%和20%以上,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督查考核全覆盖。督查考核工作要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主要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和跟踪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通过加强督查考核,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三)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涉危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实施办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情形的,须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大事化了。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要加大执法后督察力度,督促问题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12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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