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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巴黎协定》的前途取决于“钱途”

   2015-12-15 南方都市报 1710
核心提示:至于《巴黎协定》是否最终会成为UNFCCC的先声,UNFCCC一旦达成,是否能起到引导、督促各国实现减排、温控目标的初衷,而不至于重蹈《京都议定

至于《巴黎协定》是否最终会成为UNFCCC的先声,UNFCCC一旦达成,是否能起到引导、督促各国实现减排、温控目标的初衷,而不至于重蹈《京都议定书》覆辙,其前途恐怕仍要和“钱途”挂钩———替代能源是否足以同时兼顾工业化国家的产业升级和新兴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气候资金”是否真能落实到位且发挥应有效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2015年12月12日“历史性一天”的含金量。

12月12日午后,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大会(COP21)会场,在195个与会国代表的热烈掌声中,法国外交部长、COP21主席法比尤斯象征性地敲下木槌,宣告本届大会的阶段性成果———关于全球气候问题的《巴黎协定》正式落案缔结。

和自哥本哈根大会以来历届气候变化大会不断“打加时赛”却始终不得要领相比,此次号称“2016年前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最后机会”的COP21仅用了一个为时不过24小时的“延长期”,就干净利索地捧出了“阶段性成果”,着实难能可贵,也难怪协议签署之时,法国总统奥朗德在讲台上激动得高举起法比尤斯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手,驱车回家后仍意犹未尽,在网络平台留下“12月12日不仅是历史性的一天,也是全人类的纪念日”这样的话;美国总统奥巴马第一时间发表声明,对协议的达成表示欢迎(当然没忘记照例嘟囔一句“美国的领导作用是关键”)。

尽管经过几届气候变化大会的磨合,如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代表会在公开场合与减排、温控唱反调,但在时间门槛前,各方的立场差异却仍然悬殊。整个13天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会期乃至《京都议定书》半途而废至今为时数年气候谈判过程中,各国间的分歧无非集中在三个主要方面,即如何界定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 )原则,如何落实“气候资金”(指2009年哥本哈根和2010年坎昆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曾主动承诺,在2020年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用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补偿),以及如何量化减排和温控目标。而这三条说到底都是一个“钱”字。

先说CBDR,工业化国家希望新兴国家乃至其它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具体的、量化的减排义务,而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则不愿因承担过多减排义务而放弃自己的快速发展权,尽管中国这个最大新兴国家去年11月通过习近平-奥巴马《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和今年6月提交自愿减排计划,承诺203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较2005年减少60%至65%,表现出较以往更积极、主动和鲜明的减排意愿,尽管巴西、印度在COP21召开前也相继作出一定姿态,但对过多的减排义务却仍持消极态度。

不仅如此,以沙特为首的部分石油生产国对过高的减排和温控目标持较明显的抵制态度,因为这意味着大幅度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也就意味着这些经济结构单一、经济命脉严重依赖石油天然气出口的国家将不得不“换一种活法”。

再说“气候资金”落实问题。自哥本哈根和坎昆气候大会提出这一构想后至今,落实情况一直很不理想,除了极少数国家言而有信外,大多数曾信誓旦旦出钱出力的工业化国家往往口惠而实不至,其结果便是每年实际落实的款项离1000亿美元相去甚远。

即便巴西、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对“气候资金”也依然期盼殷殷,印度莫迪政府就多次暗示,印度的减排和能源替代计划将与“气候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挂钩,而巴西官方则多次强调,只有确保充足可靠的替代能源,巴西才有能力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至于其它更穷的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期望值就更高。

在长达13天的巴黎气候大会期间,部分工业化国家希望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加入“气候资金”提供者、而非受益者行列,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希望把1000亿美元/年的“气候资金”额度定为“保底额度”,在确保其落实基础上提供更多援助;工业化国家希望对所提供的援助享有一定监督和支配权,以免滥用,而发展中国家对此则强烈抵制,认为是干涉内政。

至于目标量化问题则较为简单:部分工业化国家和某些惟恐海平面升高导致自身没顶之灾的岛国、沿海小国,在一些非政府组织推动下,提出“更高标准的温控、减排目标”,如希望在协定中把世纪末气温较工业化之前不升高两摄氏度的目标提高到不超过1.5摄氏度,甚至将“100%取消化石能源”定为协定和UNFCCC长期目标,而另一些工业化国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能源经济国家则认为“不切实际”;法国等国希望说服与会各国接受建立5年一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系统审查机制,并对违反约束性排放限值的经济体实行“惩罚性条款”,而相当多国家对此持保留态度。

而此次最终达成的《巴黎协定》在上述各方面都体现出强烈的折衷性。

在CDBR方面,《巴黎协定》基本沿袭了此前历届COP的框架,既强调“所有国家都有减排温控的义务”,又承认CDBR本身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这样一来持不同立场的国家都可以宣布自己是胜利者。

在“气候资金”问题上,《巴黎协定》承认了发展中国家“1000亿保底”的概念并强调多多益善,却没有同时认可这些国家“必须为‘气候资金’设立强制性框架”的要求,且到位的“气候资金”仅有一半能及时兑现,另一半还要看“减排后效”,这同样是富国“要对钱的用度有知情权”和穷国“不能借援助干涉内政”要价的折衷版本。

在目标量化方面这种妥协色彩就更明显:两摄氏度被定为“基本目标”,而“终极目标”则是“大大低于两摄氏度”,这样“从严派”和“从宽派”都部分得到满足。不仅如此,巴黎协定规定各与会国每5年一次修改温控和减排目标,这显然是由法国“5年一期、有约束性的系统审查机制”中脱胎而出的版本,却剔除了这一版本中最关键、也最富争议的“强制”和“约束”条款,从一种义务变成了一种权利。

很显然,各国“钱途”间存在一定交集,令COP21最终达成了一项还算拿得出手的协定,并为UNFCCC的最终按时完成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但这种“钱途”间的巨大差异,又让《巴黎协定》显得处处含糊其辞,甚至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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