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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注册制改革草案,节能企业准备好了吗?

   2015-12-27 中国节能网6060
核心提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的议案,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的议案,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

 
  证监会表示,这一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其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既要解决好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要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门对市场的过度干预。
  证监会称,实施注册制,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市场参与各方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宽进严管、放管结合”的新体制,突出强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法律责任规范,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因此,注册制改革绝不是简单的下放审核权力,而是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
  证监会表示,实施注册制以后,对股票发行审核的理念和方式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审核的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对企业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作判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信息披露的审核把关要求会更加严格,对于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会更加有力,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会更加有效。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我国缺少经验,需要通过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可以为下一步《证券法》的修改完善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依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做好配套规则的制定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地推进注册制改革。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审议草案时,普遍认为授权国务院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为此项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2月27日,法律委员会表示,为了及时总结注册制实施的经验,完善证券法修订草案,应当要求国务院就授权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盛霖在12月23日对注册制审议时就提出,建议按照《立法法》第10条等有关规定,参照常委会今年7月关于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决定的做法,将“实施期限届满前,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决定实施意见的报告”修改为“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中期报告”。
  法律委员会还指出,草案中关于注册制度的“具体事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不好操作,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注册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成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同时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时,注意研究采纳常委会成员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注册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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