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推动农业部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在京事业单位,京外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四条 农业部节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农业部机关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部节能减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协调任务,各单位法人或用能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五条 农业部节能工作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创新机制、科学管理,源头控制、存量优化,厉行节约、务求实效。
第六条 节能管理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该单位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农业部机关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节能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机关服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传达学习国家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研究农业部贯彻落实工作;
(二)研究审定农业部节能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三)研究审定农业部节能重要工程、项目;
(四)研究审定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
(五)研究审定有关节能减排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部节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节能办),由机关服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行政管理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部机关节能减排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二)细化目标责任,分解节能指标,指导各单位的节能工作;
(三)组织实施有关节能减排项目;
(四)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作;
(五)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完成部节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设有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确定节能工作联络员和统计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完成节能管理和工作目标。
第三章 节能目标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管局确定的“十二五”人均能耗降低15%,单位建筑面积降低12%的目标要求,以及年度节能指标要求,将能耗指标分解,落实到能耗独立计量的单位和部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确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各项指标任务。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实施国管局在我部节能改造专项,应用和推广节能新技术。
第十三条 严格新增高能耗设备的审批备案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使用比例。
第四章 能耗计量统计
第十四条 安装水、电、气、油计量设施,并加强对各种计量设施的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第十五条 对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建立能耗台帐,并确保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按规定上报能耗数据。单独计量能耗的单位要在每次季度前15日内将能耗报表报送到部机关节能办,部节能办在每次季度前20日内、7月31日和次年度2月28日前将本级及部门汇总能耗报表报送到国管局。
第十七条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分析,定期对节能降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部节能工作部署情况;
(二)贯彻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执行水、电、气、油等综合能耗和主要设备能耗限额规定的情况;
(四)能源计量工作、能耗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及台账建账情况;
(五)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要进行量化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标准,以完成节能数量指标计90分为基础分,根据数量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增减。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年终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自评工作的同时,也要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将自评情况报部节能办,并报部节能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节能减排工作量化评价结果,纳入到部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各单位节能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评选“农业部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节能办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安排政治过硬、责任心强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负责节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大投入力度,多方筹集资金。争取国管局等部门对农业部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投入;各单位节能管理及改造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节能意识,营造节能氛围,培养节能习惯。分层次、分类别开展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节能培训长效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机关就在京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机关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推动农业部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在京事业单位,京外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四条 农业部节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农业部机关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部节能减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协调任务,各单位法人或用能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五条 农业部节能工作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创新机制、科学管理,源头控制、存量优化,厉行节约、务求实效。
第六条 节能管理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该单位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农业部机关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节能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机关服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传达学习国家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研究农业部贯彻落实工作;
(二)研究审定农业部节能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三)研究审定农业部节能重要工程、项目;
(四)研究审定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
(五)研究审定有关节能减排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部节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节能办),由机关服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行政管理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部机关节能减排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二)细化目标责任,分解节能指标,指导各单位的节能工作;
(三)组织实施有关节能减排项目;
(四)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作;
(五)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完成部节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设有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确定节能工作联络员和统计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完成节能管理和工作目标。
第三章 节能目标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管局确定的“十二五”人均能耗降低15%,单位建筑面积降低12%的目标要求,以及年度节能指标要求,将能耗指标分解,落实到能耗独立计量的单位和部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确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各项指标任务。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实施国管局在我部节能改造专项,应用和推广节能新技术。
第十三条 严格新增高能耗设备的审批备案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使用比例。
第四章 能耗计量统计
第十四条 安装水、电、气、油计量设施,并加强对各种计量设施的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第十五条 对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建立能耗台帐,并确保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按规定上报能耗数据。单独计量能耗的单位要在每次季度前15日内将能耗报表报送到部机关节能办,部节能办在每次季度前20日内、7月31日和次年度2月28日前将本级及部门汇总能耗报表报送到国管局。
第十七条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分析,定期对节能降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部节能工作部署情况;
(二)贯彻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执行水、电、气、油等综合能耗和主要设备能耗限额规定的情况;
(四)能源计量工作、能耗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及台账建账情况;
(五)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要进行量化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标准,以完成节能数量指标计90分为基础分,根据数量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增减。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年终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自评工作的同时,也要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将自评情况报部节能办,并报部节能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节能减排工作量化评价结果,纳入到部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各单位节能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评选“农业部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节能办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安排政治过硬、责任心强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负责节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大投入力度,多方筹集资金。争取国管局等部门对农业部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投入;各单位节能管理及改造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节能意识,营造节能氛围,培养节能习惯。分层次、分类别开展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节能培训长效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机关就在京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机关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节能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