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办公区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国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长安街13号院、万寿路27号院以及赵府街20号院等部机关办公区各司局和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义务,加强用电、用水和公务用车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水资源和公车私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跑、冒、滴、漏等其他问题时,及时拨打保报修电话进行维修。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部(机关服务局)归口负责部机关办公区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传达并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管局确定的年度节电、节水、节油指标任务;
(二)组织制定节电、节水、节油的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水电和油耗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按照季度及年度统计汇总,编写分析报告;
(四)负责水电设备和公务车辆的运行维护管理;
(五)组织实施用电、用水节能改造项目,示范推广节电节水器具,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及节能设备的推广使用;
(六)组织开展节电、节水和节油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开展用电、用水和节油的监督检查和通报工作;
(八)完成部领导和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内节电、节水工作。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节电节水节油管理
第七条 做好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电梯的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一)节约空调用电。合理设置室内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每天提倡少开1小时空调,空调运行期间应关闭门窗,下班前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二)节约照明用电。白天办公室尽量采用自然光,不开或少开灯,下班、加班离开后及时关闭电源,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开水房、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用后随手关灯。在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转下,夜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设置成节电模式,停用半小时以上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下班时要关闭电源插线板总开关。
(四)节约电梯用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非工作时间运行一部电梯,办公楼3层(含)以下停开电梯。加强电梯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及安全性检测,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低层往返时不乘电梯。
第八条 加强办公区、公共区域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一)加强日常用水管理。避免大开水龙头和长流水现象,养成随手关好水龙头的节约用水习惯。
(二)加强食堂用水管理。清洗食堂炊具、餐具,要控制用水流量,改不间断冲洗为间断冲洗。
(三)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定期检查供水管网。
(四)加强水资源再利用。在卫生间、开水间设置回收器具,将回收的水用于冲洗拖布,尽量不用自来水冲洗拖布。禁止用自来水冲洗车辆。
第九条 做好公务用车的节油管理工作。
(一)实行公务车辆统一派遣。能合乘出行的,不分乘多辆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派公务车辆。
(二)加强日常用车管理。落实“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加油规定。节假日除特殊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集中封存。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
(三)严格遵守驾车操作规程。倡导正常车速,不超载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油耗。
(四)控制公务车辆空调使用量。正确使用节能模式,降低油耗。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待命,避免停车开启空调等待。
(五)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定期开展节油知识讲座和驾驶技能培训,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车辆状况良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水电消耗状况、公务车辆油耗状况,科学确定年度电耗、水耗总量和车辆年度油耗总量,人均电耗、水耗定额,单位建筑面积电耗、水耗定额,单车油耗定额。各单位在定额内用电、用水、用油,超过定额的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内的宿舍区、出租区要分装电表和水表。部(机关服务局)安排人员定时、定期统计电表、水表的数据,比较分析用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分析。做好用电、用水和公务车辆油耗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统一台帐。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十三条 张贴节电节水标识。在办公室、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节电、节水的标志,并公布维修电话。
第十四条 使用节电、节水产品和器具。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型灯具。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区域使用节水型器具。办公室等照明系统要安装分路式开关,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要加装自动控制开关。
第十五条 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部署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做好分析诊断,调整优化用电结构,制定用电行为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报废。
第十七条 加强节电节水节油宣传。充分利用每年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电、节水和节油宣传教育,提倡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普及节电、节水和节油科学知识,提高节电、节水和节油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办公区域内节电、节水和公务用车情况的自查工作。部(机关服务局)定期对各单位节电、节水和用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单位节电、节水和公务用车情况,确保完成年度节电、节水、节油目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办公区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国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长安街13号院、万寿路27号院以及赵府街20号院等部机关办公区各司局和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义务,加强用电、用水和公务用车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水资源和公车私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跑、冒、滴、漏等其他问题时,及时拨打保报修电话进行维修。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部(机关服务局)归口负责部机关办公区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传达并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管局确定的年度节电、节水、节油指标任务;
(二)组织制定节电、节水、节油的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水电和油耗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按照季度及年度统计汇总,编写分析报告;
(四)负责水电设备和公务车辆的运行维护管理;
(五)组织实施用电、用水节能改造项目,示范推广节电节水器具,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及节能设备的推广使用;
(六)组织开展节电、节水和节油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开展用电、用水和节油的监督检查和通报工作;
(八)完成部领导和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内节电、节水工作。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节电节水节油管理
第七条 做好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电梯的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一)节约空调用电。合理设置室内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每天提倡少开1小时空调,空调运行期间应关闭门窗,下班前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二)节约照明用电。白天办公室尽量采用自然光,不开或少开灯,下班、加班离开后及时关闭电源,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开水房、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用后随手关灯。在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转下,夜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设置成节电模式,停用半小时以上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下班时要关闭电源插线板总开关。
(四)节约电梯用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非工作时间运行一部电梯,办公楼3层(含)以下停开电梯。加强电梯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及安全性检测,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低层往返时不乘电梯。
第八条 加强办公区、公共区域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一)加强日常用水管理。避免大开水龙头和长流水现象,养成随手关好水龙头的节约用水习惯。
(二)加强食堂用水管理。清洗食堂炊具、餐具,要控制用水流量,改不间断冲洗为间断冲洗。
(三)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定期检查供水管网。
(四)加强水资源再利用。在卫生间、开水间设置回收器具,将回收的水用于冲洗拖布,尽量不用自来水冲洗拖布。禁止用自来水冲洗车辆。
第九条 做好公务用车的节油管理工作。
(一)实行公务车辆统一派遣。能合乘出行的,不分乘多辆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派公务车辆。
(二)加强日常用车管理。落实“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加油规定。节假日除特殊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集中封存。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
(三)严格遵守驾车操作规程。倡导正常车速,不超载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油耗。
(四)控制公务车辆空调使用量。正确使用节能模式,降低油耗。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待命,避免停车开启空调等待。
(五)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定期开展节油知识讲座和驾驶技能培训,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车辆状况良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水电消耗状况、公务车辆油耗状况,科学确定年度电耗、水耗总量和车辆年度油耗总量,人均电耗、水耗定额,单位建筑面积电耗、水耗定额,单车油耗定额。各单位在定额内用电、用水、用油,超过定额的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内的宿舍区、出租区要分装电表和水表。部(机关服务局)安排人员定时、定期统计电表、水表的数据,比较分析用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分析。做好用电、用水和公务车辆油耗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统一台帐。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十三条 张贴节电节水标识。在办公室、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节电、节水的标志,并公布维修电话。
第十四条 使用节电、节水产品和器具。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型灯具。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区域使用节水型器具。办公室等照明系统要安装分路式开关,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要加装自动控制开关。
第十五条 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部署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做好分析诊断,调整优化用电结构,制定用电行为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报废。
第十七条 加强节电节水节油宣传。充分利用每年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电、节水和节油宣传教育,提倡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普及节电、节水和节油科学知识,提高节电、节水和节油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办公区域内节电、节水和公务用车情况的自查工作。部(机关服务局)定期对各单位节电、节水和用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单位节电、节水和公务用车情况,确保完成年度节电、节水、节油目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