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直管县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省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对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所在企业原则在省公布的为千家企业名单之内的给予优先支持。
(一) 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利用垃圾、秸秆及工业废弃物替代燃煤的锅炉更新改造项目,优先支持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50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三)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五)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六)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七)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八)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九)项目在2014年2月底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
二、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二)各地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规范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初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程序: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按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按照当前发改、财政管理体制,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兼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管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非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申报时间:各地务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上报文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两份。省属企业可直接上报,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请严格按照申报时间将材料送达,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严把项目质量关,对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压减所在市、县(市)支持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
(二)坚决杜绝由中介机构为企业申报项目的现象发生,如有举报或被发现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三)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董小丹
联系电话:0311—88600507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刘真
联系电话:0311—66651281
附件: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项目申报承诺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7日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省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对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所在企业原则在省公布的为千家企业名单之内的给予优先支持。
(一) 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利用垃圾、秸秆及工业废弃物替代燃煤的锅炉更新改造项目,优先支持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50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三)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五)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六)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七)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八)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九)项目在2014年2月底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
二、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二)各地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规范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初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程序: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按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按照当前发改、财政管理体制,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兼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管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非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申报时间:各地务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上报文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两份。省属企业可直接上报,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请严格按照申报时间将材料送达,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严把项目质量关,对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压减所在市、县(市)支持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
(二)坚决杜绝由中介机构为企业申报项目的现象发生,如有举报或被发现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三)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董小丹
联系电话:0311—88600507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刘真
联系电话:0311—66651281
附件: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项目申报承诺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