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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4-07-24 中国节能网363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农人〔2006〕174号各市农委(农机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农人〔2006〕174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进步和农业机械化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农业机械化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和专业特点,在2001年省农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基础上,经过认真调研,反复听取意见,制定了《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人事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安徽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对在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推广、生产指导、技术监督和农机设计制造、监理、鉴定、检测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取得非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农业机械化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工程技术岗位工作满25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农业机械化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参加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运用等,下同)项目,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样机的试验鉴定,写出合格检验报告,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主持完成15项以上大型农机产品质量检测,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有1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要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7、有1项以上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省内首创。

8、在农机技术推广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9、解决农业机械化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有1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50万元以上利税。

3、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在农机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受到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5、解决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三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九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  取得非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到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须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申报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破格申报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含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执行,并统一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从事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高级工程师,符合《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也可申报或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并统一报省农业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三)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农业机械化专业有关的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表彰奖励”是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个人从事专业有关的综合表彰。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 “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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