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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4-07-31 中国节能网3410
核心提示: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节能减排信息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把握分析节能减排形势、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监测预警体系建设,2011年5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重点监测企业的支持下,监测系统已上线试运行,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还存在各地填报进度不一致、数据不够完整等问题。为加快推进监测系统建设,按照全国工业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工作,以此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抓紧抓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做好本地区监测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支持全国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及日常信息填报组织工作。

  二、抓紧完成监测系统应用培训。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服务(监察)中心要加强对重点监测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尚未组织集中培训的,应在2012年2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本地区重点监测企业的集中培训,确保填报人员了解监测系统报表及指标体系,掌握操作方法和报送要求,切实承担起数据填报工作。集中培训的技术支撑工作,可联系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单位。

  三、按进度要求填报企业数据。根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监测企业名单建议,结合各地产业结构特点、用能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分布和监测工作情况,我部统筹核定了各地区纳入监测的节能与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重点监测企业做好基础信息的初始化录入,切实按照《通知》提出的进度和频次要求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信息的填报工作,加强对企业报送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当前要特别做好2011年度数据填报,同时抓紧补充填报基准期(2010年1-12月)数据,上述数据应于2012年1月22日前完成填报。自2012年起,我部将通过简报等形式,通报各地监测数据填报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监测体系建设。已建立信息化监测系统的地区,要组织技术支撑单位研究将地方已建系统与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对接的可行性及具体实施方案,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填报。未建立区域性监测系统的地区,要研究在监测系统基础上组建本地区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平台的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在线监测试点。

  五、加强节能减排形势监测分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减排动态监测分析,按月将本地区节能减排形势报送我部。同时,根据监测及产业发展情况,要适时提出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调整方案,不断提高监测企业典型性和代表性。

  六、加强对重点监测企业的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监测企业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节能减排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对重点监测企业能源管控中心、清洁生产示范、节能减排信息化技术应用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七、进一步加强监测工作联系。各地要及时研究监测系统建设及数据填报等工作中的问题,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以便跟踪完善方案,重大问题及时报部。我部将组织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小组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监测企业沟通协调,实施技术支持专人负责制(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强监测系统应用指导。

  附件:1.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监测企业填报情况(分发地方)

     2.工业节能减排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联系信息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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