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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2014-07-31 中国节能网1940
核心提示:  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指导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确保节能改造质量,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本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指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换热站)及供热管网热平衡的改造。

  第三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和实施管理。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改造项目,由当地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和实施;市区内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已经达到节能要求,只进行供热计量及管网平衡两项改造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局供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市区内三项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改造申请与改造方案。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业主自愿改造并已落实改造资金的,由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即原产权单位或受委托单位(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供热单位、原开发单位、能源服务公司等)代表业主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提出正式书面改造申请,填写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汇总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的内容包括: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建成年代、总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采暖管网形式、楼栋数、住户数等)、建筑能耗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拟改造内容、预计投资额及拟改造实施时间。

  改造申请一式两份,后面附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改造方案,装订成册。并同时提供改造建筑的面积证明材料(房产证或验收备案证等)。

  第五条 项目审查与受理。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改造申请及改造方案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列入改造项目库,按计划发放受理通知书,对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将优先安排改造计划及奖励资金。

  第六条 节能诊断与设计。改造申请被受理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改造建筑进行节能诊断,并依据《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进行节能改造设计,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和热工计算书及施工图纸。为降低设计费用,在同一个小区,结构形式相同的既有建筑,可采用一套改造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参照其中一栋楼)。

  第七条 设计审查与备案。 设计单位出具的改造设计热工计算书和施工图须委托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进行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发给设计审查合格书,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供热计量及管网平衡改造设计方案,项目实施单位还应同时到市市政公用局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结算点的热计量表,应提前与给予供热的部门联系,协商好安装位置和热计量表的选型。

  第八条 项目确认与立项。改造项目开始实施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联合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局到改造现场进行项目实施确认。

  项目确认后,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联合下文,将改造项目列入年度改造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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