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市建委制订了《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
则(试行)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扎实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品质,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是指对未达到二步节能要求的既有建筑实施外围护结构、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节能改造。
第四条节能改造本着“政府引导、单位配合、居民自愿”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系统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修缮项目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优先热源或供热站的成片集中改造。节能改造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最小单位为楼栋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
(二)2003年4月15日前建造的非节能建筑及2007年10月1日前未安装温控计量装置的建筑;
(三)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并具有改造价值的建筑;
(四)满足抗震及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节能改造应不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并鼓励更高标准节能改造。改造后建筑应达到用户室温“可调、可控、可计量”、供热数据监控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目标,否则不得通过评估验收,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
第六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
未享受政府补贴的节能改造项目,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可参照本细则。
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
则(试行)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扎实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品质,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是指对未达到二步节能要求的既有建筑实施外围护结构、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节能改造。
第四条节能改造本着“政府引导、单位配合、居民自愿”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系统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修缮项目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优先热源或供热站的成片集中改造。节能改造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最小单位为楼栋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
(二)2003年4月15日前建造的非节能建筑及2007年10月1日前未安装温控计量装置的建筑;
(三)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并具有改造价值的建筑;
(四)满足抗震及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节能改造应不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并鼓励更高标准节能改造。改造后建筑应达到用户室温“可调、可控、可计量”、供热数据监控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目标,否则不得通过评估验收,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
第六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
未享受政府补贴的节能改造项目,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可参照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