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05号)、《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豫政[2007]46号)、《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豫政[2006]26号)、《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豫科[2007]170号)精神,推动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依靠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进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具体组织示范企业的认定、培育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将积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对示范企业的培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成立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培育及管理与服务专家组。具体负责对示范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政策和业务培训;负责示范企业的认定考察、评审和推荐、评估和验收等工作;负责技术咨询、项目评审、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负责研究我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和探索其发展态势,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由当地科技、发改委、环保局等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河南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有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积极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建立了科技开发机构,已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自主研发或已引进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成果、工艺、设备、材料等),在生产中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或已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产品。有进行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的经济、技术实力。
四、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比较健全的统计制度。企业财务、物资、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比较完备。
五、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生产性项目科技含量要高,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技术改造项目要技术先进实用,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
六、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水耗、主要工序(艺)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或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企业责任延伸等方面有固定途径和制度保证。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七、企业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其它企业(含专业化服务企业)。
第八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的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上年度节能减排情况介绍及相关统计资料;
四、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水平,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应提供自身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商发改委、环保局审核批准后,三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培育建设期二年,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企业”称号。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示范企业称号和相关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将网络化配置科技资源,对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如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认定,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推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考虑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作为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组织示范企业实施一批节能减排方面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与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在示范企业中建设培育若干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将把示范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帮助示范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通过对示范企业的支持,有计划地培育造就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05号)、《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豫政[2007]46号)、《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豫政[2006]26号)、《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豫科[2007]170号)精神,推动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依靠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进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具体组织示范企业的认定、培育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将积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对示范企业的培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成立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培育及管理与服务专家组。具体负责对示范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政策和业务培训;负责示范企业的认定考察、评审和推荐、评估和验收等工作;负责技术咨询、项目评审、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负责研究我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和探索其发展态势,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由当地科技、发改委、环保局等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河南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有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积极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建立了科技开发机构,已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自主研发或已引进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成果、工艺、设备、材料等),在生产中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或已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产品。有进行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的经济、技术实力。
四、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比较健全的统计制度。企业财务、物资、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比较完备。
五、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生产性项目科技含量要高,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技术改造项目要技术先进实用,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
六、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水耗、主要工序(艺)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或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企业责任延伸等方面有固定途径和制度保证。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七、企业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其它企业(含专业化服务企业)。
第八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的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上年度节能减排情况介绍及相关统计资料;
四、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水平,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应提供自身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商发改委、环保局审核批准后,三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培育建设期二年,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企业”称号。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示范企业称号和相关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将网络化配置科技资源,对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如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认定,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推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考虑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作为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组织示范企业实施一批节能减排方面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与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在示范企业中建设培育若干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将把示范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帮助示范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通过对示范企业的支持,有计划地培育造就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