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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改革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纵览

   2014-08-01 中国节能网2750
核心提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四、《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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