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城
市照明节电机制,强化城市照明节电的政策导向,促进城市照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
市照明节电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认识
城市照明是城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水平反映了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程度
的一个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城市照明的过快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和消耗,
尤其是一些城市单纯追求高亮度、多色彩,大规模、超豪华,建设和配置不切合实际的、
不科学的照明工程,浪费了能源,也造成了光污染,影响了居住和生态环境的和谐与平
衡,加剧了供用电紧张。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
持续的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
充分认识抓好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大力加强城市照明的节约用电,切实提
高城市照明能效,改善城市照明质量,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生态环保
的城市照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做好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的原则,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
保护环境原则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要明确不同道路的照明等级、
要求和标准;提出并控制景观照明的重点、数量和分布,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
点突出、特色鲜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和景观照明的亮度和能耗密度指标;明确
节电的指标和措施。
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和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制度,规范
城市照明设计建设市场秩序。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将节电及宜
居、环保等作为论证内容。要认真按照 《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做好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和
工程验收工作。
三、在城市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限制装饰
性的景观照明
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和电力供应情况,紧紧围绕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限制发展和建设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
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各城市应实施城市照明集中
管理、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努力降低电耗。在用电紧张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
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照明开关时间。
四、大力推广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努力降低城市照明电耗
城市照明的光源、灯具和控制系统的使用,应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鼓励使用太阳能道路照明、庭园照明等绿色能源照明。积极推广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
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T8、T5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CFL),大功率紧凑
型荧光灯等高效照明光源产品。功能照明的灯具选用,要严格遵守功能为主装饰为辅的
原则,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大范围使用多光源装饰性庭园灯。景观照明严禁使用强力探照
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要根据景观元
素的要点、照明载体的形体特征、材质特性、艺术特点等选择科学合理的照明方法;慎
用大面积泛光照明;合理使用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等高效节电照明技术和方法。
五、积极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及节电改造示范工程
各地要根据 《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建城
[2004]97号)的要求,结合“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的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
,继续做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广泛开展对酒店、商厦、写字楼、体育馆场的照明节
能改造项目和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节电改造。要及时总结推广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和节
电改造示范工程经验,宣传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和节电改造工程示范城市。
六、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标准体系
要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标准体系的工作步伐,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研究工作,
为城市照明节电提供技术服务。要尽快编制《城市照明规划规范》,完善《城市道路照
明设计规程》、《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验收规程》,加快制订《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标
准》,组织研究城市照明强制性能耗技术要求,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标准体系建设。
七、加大城市照明节电宣传力度
各地要建立城市照明节电宣传的长效机制,大力提高城市照明节电意识,加大绿色
照明公众宣传力度。各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公众和生产企业提
高城市照明节能环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城
市照明节电机制,强化城市照明节电的政策导向,促进城市照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
市照明节电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认识
城市照明是城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水平反映了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程度
的一个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城市照明的过快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和消耗,
尤其是一些城市单纯追求高亮度、多色彩,大规模、超豪华,建设和配置不切合实际的、
不科学的照明工程,浪费了能源,也造成了光污染,影响了居住和生态环境的和谐与平
衡,加剧了供用电紧张。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
持续的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
充分认识抓好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大力加强城市照明的节约用电,切实提
高城市照明能效,改善城市照明质量,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生态环保
的城市照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做好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的原则,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
保护环境原则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要明确不同道路的照明等级、
要求和标准;提出并控制景观照明的重点、数量和分布,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
点突出、特色鲜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和景观照明的亮度和能耗密度指标;明确
节电的指标和措施。
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和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制度,规范
城市照明设计建设市场秩序。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将节电及宜
居、环保等作为论证内容。要认真按照 《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做好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和
工程验收工作。
三、在城市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限制装饰
性的景观照明
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和电力供应情况,紧紧围绕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限制发展和建设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
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各城市应实施城市照明集中
管理、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努力降低电耗。在用电紧张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
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照明开关时间。
四、大力推广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努力降低城市照明电耗
城市照明的光源、灯具和控制系统的使用,应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鼓励使用太阳能道路照明、庭园照明等绿色能源照明。积极推广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
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T8、T5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CFL),大功率紧凑
型荧光灯等高效照明光源产品。功能照明的灯具选用,要严格遵守功能为主装饰为辅的
原则,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大范围使用多光源装饰性庭园灯。景观照明严禁使用强力探照
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要根据景观元
素的要点、照明载体的形体特征、材质特性、艺术特点等选择科学合理的照明方法;慎
用大面积泛光照明;合理使用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等高效节电照明技术和方法。
五、积极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及节电改造示范工程
各地要根据 《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建城
[2004]97号)的要求,结合“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的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
,继续做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广泛开展对酒店、商厦、写字楼、体育馆场的照明节
能改造项目和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节电改造。要及时总结推广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和节
电改造示范工程经验,宣传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和节电改造工程示范城市。
六、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标准体系
要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标准体系的工作步伐,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研究工作,
为城市照明节电提供技术服务。要尽快编制《城市照明规划规范》,完善《城市道路照
明设计规程》、《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验收规程》,加快制订《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标
准》,组织研究城市照明强制性能耗技术要求,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标准体系建设。
七、加大城市照明节电宣传力度
各地要建立城市照明节电宣传的长效机制,大力提高城市照明节电意识,加大绿色
照明公众宣传力度。各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公众和生产企业提
高城市照明节能环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