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石化和化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主要行业。2012年全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4.73亿吨标准煤,约占全国工业能耗总量的18%;2011年全行业排放废水43.9亿吨,化学需氧量58.1万吨,二氧化硫231.1万吨,氨氮11.5万吨,氮氧化物98.3万吨,均位居工业部门前列。
“十一五”以来,石化和化学工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不断加强企业能源和环保管理,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进展。炼油、乙烯、合成氨、烧碱、电石等重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均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点污染物减排任务均超额完成,部分石化和化工企业能效指标居于世界先进水平。
但是,石化和化学工业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行业技术装备工艺水平参差不齐,企业间节能、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差距较大,部分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产排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全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还有待建立和完善,节能环保水平离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能源需求增长迅速,资源环境形势愈加严峻,石化和化学工业作为一个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部门,备受社会关注,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意见》指出,为确保国家中长期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顺利完成,石化和化学工业必须坚定不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将发展方式转变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上来,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根据《意见》,到2017年底,石化和化学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比2012年下降18%,重点产品单位综合能耗持续下降,全行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减少8%、8%、10%和1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废水实现全部处理并稳定达标排放,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3%以上,新增石化和化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意见》提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等11项重点任务。其重点任务是:(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大力发展高性能合成材料、新能源产业基础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等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延伸产业价值链,提高石化和化学工业的精细化率。(二)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三)加快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低碳技术。(四)夯实节能减排管理基础。完善企业节能减排责任制度,督促重点用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强石化和化工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抓好污染排放在线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企业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针对石化和化学工业生产特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节能环保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重点用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企业均具备专业化节能环保人员队伍。(五)推动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六)加强企业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完善石化和化学工业能效领跑者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合成氨、甲醇、烧碱、乙烯等产品的能效领跑者及其指标,制定石化和化学工业能效提升路线图计划,指导、督促石化和化工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组织行业协会不断完善能效对标信息平台和对标指标体系,总结并发布能效最佳实践案例,引导企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推进重点领域治污减排工作。重点做好石油化工、煤化工、农药、染料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子行业的污染防治。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加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等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减少重金属排放。推进磷矿石、磷石膏、电石渣、碱渣、硫酸渣、废橡胶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与钢铁、建材企业合作,联合处置铬渣。(八)全面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强对石化和化学工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修订氮肥、磷肥、农药、染料、涂料等重点子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尽可能少用或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等。(九)推进企业责任关怀行动。(十)加强行业节水工作。(十一)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有关意见,请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十一五”以来,石化和化学工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不断加强企业能源和环保管理,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进展。炼油、乙烯、合成氨、烧碱、电石等重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均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点污染物减排任务均超额完成,部分石化和化工企业能效指标居于世界先进水平。
但是,石化和化学工业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行业技术装备工艺水平参差不齐,企业间节能、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差距较大,部分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产排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全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还有待建立和完善,节能环保水平离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能源需求增长迅速,资源环境形势愈加严峻,石化和化学工业作为一个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部门,备受社会关注,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意见》指出,为确保国家中长期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顺利完成,石化和化学工业必须坚定不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将发展方式转变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上来,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根据《意见》,到2017年底,石化和化学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比2012年下降18%,重点产品单位综合能耗持续下降,全行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减少8%、8%、10%和1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废水实现全部处理并稳定达标排放,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3%以上,新增石化和化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意见》提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等11项重点任务。其重点任务是:(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大力发展高性能合成材料、新能源产业基础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等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延伸产业价值链,提高石化和化学工业的精细化率。(二)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三)加快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低碳技术。(四)夯实节能减排管理基础。完善企业节能减排责任制度,督促重点用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强石化和化工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抓好污染排放在线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企业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针对石化和化学工业生产特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节能环保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重点用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企业均具备专业化节能环保人员队伍。(五)推动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六)加强企业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完善石化和化学工业能效领跑者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合成氨、甲醇、烧碱、乙烯等产品的能效领跑者及其指标,制定石化和化学工业能效提升路线图计划,指导、督促石化和化工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组织行业协会不断完善能效对标信息平台和对标指标体系,总结并发布能效最佳实践案例,引导企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推进重点领域治污减排工作。重点做好石油化工、煤化工、农药、染料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子行业的污染防治。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加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等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减少重金属排放。推进磷矿石、磷石膏、电石渣、碱渣、硫酸渣、废橡胶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与钢铁、建材企业合作,联合处置铬渣。(八)全面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强对石化和化学工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修订氮肥、磷肥、农药、染料、涂料等重点子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尽可能少用或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等。(九)推进企业责任关怀行动。(十)加强行业节水工作。(十一)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有关意见,请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