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规范、效能、有序开展,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金政策导向,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领域
2013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
1. 公路及沿线设施、桥梁、隧道、运输站场节能照明技术应用。
2. 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的应用。
3. 温拌沥青技术和沥青路面冷再生技术应用。
(二)道路运输装备领域。
1. 天然气车辆在道路运输中的应用。
2. 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
3. 机动车驾驶培训模拟装置应用。
(三)港航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
1. 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港航领域的应用。
2.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
3. 集装箱码头RTG“油改电”技术应用。
4. 港口机械节能技术应用。
(四)水路运输装备领域。
1. 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减排改造技术应用。
2. 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运输中的应用。
(五)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领域。
1. 营运车辆和港口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
2. 治理公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不停车预检系统应用。
3. 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
4. 公众出行和物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应用。
5.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试点示范项目。
1. 交通运输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主题性、区域性和能力建设试点项目。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
3.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与方式: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主要对象是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重点为交通运输部“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参与企业。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能源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考核管理体系。
(三)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本指南规定的优先支持领域。
2. 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3. 具有完整的项目审批实施手续,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交(竣)工验收。
4. 无知识产权纠纷。
5. 从未获得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和未享受过中央其它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2013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采取完整纸质文本和网络表格文本相结合的申报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先通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入口地址: http://jnzx.mot.gov.cn/)”(以下简称“节能减排信息系统”)填写网上《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申请确认。随后,申请单位准备下列相关书面材料:
1. 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等。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交(竣)工验收审批材料,申报数据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生产与能耗统计资料、检测报告、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4. 一张刻录记载项目情况的光盘,包括必要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以及可能的社会媒体对项目公开报道资料。
(二)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后,立即组织进行网上立项审查的申请确认。必要时,可调审申请单位正在准备的相关书面材料。对立项审查确认的项目:
1. 及时赋予申请单位网上《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水印,通知申请单位从节能减排信息系统中正式下载打印已定式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准备连同相关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形成完整书面文本,正式报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通知申请单位及时从交通运输部已公布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中选择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督促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出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第三方审核报告》(一式4份)提交相关部门单位(其中:申请单位1份,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3份)
3. 2013年选定以下领域开展第三方机构审核:
(1)天然气车辆在道路运输中的应用。
(2)集装箱码头RTG“油改电”技术应用。
(3)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改造技术应用。
(三)省、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书面文本后,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第三方审核报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时,通过节能减排信息系统提交网络表格文本。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3份(可以1份原件,2份复印件)。
(四)管理中心组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家库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相关司局审核后,将专项资金建议补助方案(含专家评审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后,将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并将项目审批与资金下达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由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部分项目的绩效调查工作。
(六)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由集团公司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后,送请项目所在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
(七)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直接上报。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申请项目通过财政部审批后,财政部将专项资金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