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2012年度)
为指导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金政策导向,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领域
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
1. 公路、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节能照明技术应用。
2. 可再生能源在公路建设与运营中的应用。
3. 温拌沥青技术应用。
(二)道路运输装备领域。
1. 天然气车辆在道路运输中的应用。
2. 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
3. 机动车驾驶培训模拟装置应用。
(三)港航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
1. 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港航领域的应用。
2.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
3. 集装箱码头RTG“油改电”技术应用。
4. 港口机械节能运行控制技术应用。
(四)水路运输装备领域。
1. 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
2. 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运输中的应用。
(五)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
1. 营运车辆和港口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
2. 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
3. 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应用。
4.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试点示范项目。
1. 交通运输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项目。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
3.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与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能源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 符合本指南规定的优先支持领域。
2. 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3. 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
4. 无知识产权纠纷。
5. 未获得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未享受过其它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2012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分两批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1.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
2. 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审批材料,申报数据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记录、检测报告、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等。
(二)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10份(可以1份原件,9份复印件),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供电子文件。
(三)2012年开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第三方机构审核试点,选定“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类申请项目作为试点项目,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作为第三方审核机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类申请项目并初审同意后,须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第三方审核报告》连同项目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联系人:黄世元,瑞启光;联系电话:010—65239001转501,13901228964。
(四)管理中心组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家库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相关司局审核后,将专项资金建议补助方案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并将项目审批与资金下达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六)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由集团公司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按上述程序通过项目所在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上报。
(七)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直接上报。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申请项目通过财政部审批后,财政部将专项资金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012年度)
为指导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金政策导向,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领域
2012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
1. 公路、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节能照明技术应用。
2. 可再生能源在公路建设与运营中的应用。
3. 温拌沥青技术应用。
(二)道路运输装备领域。
1. 天然气车辆在道路运输中的应用。
2. 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
3. 机动车驾驶培训模拟装置应用。
(三)港航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
1. 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港航领域的应用。
2.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
3. 集装箱码头RTG“油改电”技术应用。
4. 港口机械节能运行控制技术应用。
(四)水路运输装备领域。
1. 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
2. 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运输中的应用。
(五)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
1. 营运车辆和港口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
2. 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
3. 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应用。
4.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试点示范项目。
1. 交通运输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项目。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
3.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与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能源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 符合本指南规定的优先支持领域。
2. 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3. 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
4. 无知识产权纠纷。
5. 未获得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未享受过其它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2012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分两批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1.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
2. 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审批材料,申报数据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记录、检测报告、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等。
(二)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10份(可以1份原件,9份复印件),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供电子文件。
(三)2012年开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第三方机构审核试点,选定“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类申请项目作为试点项目,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作为第三方审核机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类申请项目并初审同意后,须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第三方审核报告》连同项目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联系人:黄世元,瑞启光;联系电话:010—65239001转501,13901228964。
(四)管理中心组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家库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相关司局审核后,将专项资金建议补助方案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并将项目审批与资金下达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六)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由集团公司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按上述程序通过项目所在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上报。
(七)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直接上报。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申请项目通过财政部审批后,财政部将专项资金列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