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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2008年建设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8-01 中国节能网3490
核心提示:  各州、地、市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保障完成十一五建设领域节能减
  各州、地、市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保障完成“十一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我厅制定了《青海省2008年建设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青海省2008年建设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考核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青建科﹝2007﹞1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保障完成“十一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省政府节能减排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做到措施到位、奖罚分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以确保完成我省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建筑节能考核对象为各州(地、市)建设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达标考核对象为西宁市水务局和海西州(格尔木市)建设局。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达标考核对象为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州(地)建设局。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

  (三)考核方法。

  1、建筑节能考核

  采用定量和定性的考核办法分别设置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工作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依据省政府对建设行业2008年度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和签订的建筑节能目标责任书为基础,对各州(地)、市建筑节能目标进行分解和考核评分。建筑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落实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考核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79—60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三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1)。

  2、减排考核

  (1)2008年我省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38%以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进行量化考核,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达标(80分以上)、基本达标(79—60分)、未达标(59分及以下)三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2)。其中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主要污染物消减率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未达标,直接视为考核结果不达标。西宁市、海西州(格尔木市)通过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地方平台,加强对日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各地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和《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的通知》(青建城[2007]236号)要求,加强本地区已投入运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开展州(地、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评价(评价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3)工作,评价结果分为无害化处理(85分以上)、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84—70分)、未达到无害化处理(69—60分)和简易填埋(59分以下)四个等级。

  三、考核目标

  (一)西宁市

  1、及时转发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方案。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从2007年9月1日起推行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

  3、开展既有建筑调查工作,建立各类既有建筑的能耗数据库。制定西宁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明确改造目标和步骤。并确定1-2个党政机关办公楼或大型公共建筑、小区等作为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完成1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4、依据国家和我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项目管理规定,按实施计划和进度的要求,实施好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河湟小镇小区太阳能生活热水及采暖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西宁南山庭院小区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及采暖示范工程、西宁市经济适用房太阳能生活热水示范工程”,以及青海省2008年度太阳能利用示范工程。

  5、申报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不少于5个。

  6、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分户(单元)计量,分室控制,并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008年10月15日前与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出台采暖热计量收费政策。

  7、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建设工程应用散装水泥比例达40%以上。

  8、开展绿色建筑建设试点,探索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9、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年度不少于1-2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80%以上。

  10、举办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相关知识培训班1—2次。

  11、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不少于2次。

  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48%以上。

  13、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西宁市所辖县城达到60%以上。

  (二)海东地区

  1、及时转发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方案。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3、认真做好县城以上城镇既有建筑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建立各类既有建筑的能耗数据库。

  4、依据国家和我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项目管理规定,按实施计划和进度的要求,实施好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广馨花园二期工程太阳能供热采暖示范工程”。

  5、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分户(单元)计量,分室控制,并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海东地区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0%以上,建设工程应用散装水泥比例达20%以上。

  7、组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加强职能。

  8、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年度不少于2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80%以上。

  9、举办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相关知识培训班1—2次。

  10、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不少于2次。

  11、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三)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德令哈市)

  1、及时转发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方案。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格尔木、德令哈市从2008年1月1日起推行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

  3、认真做好县城以上城镇既有建筑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建立各类既有建筑的能耗数据库。

  4、申报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个,同时做好2008年省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

  5、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分户(单元)计量,分室控制,并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格尔木、德令哈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比例达到85%以上,建设工程应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20%以上。;

  7、组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加强职能。

  8、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年度不少于2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80%以上。

  9、举办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相关知识培训班1—2次。

  10、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不少于4次。

  11、格尔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32%以上。

  12、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四)海北州

  1、及时转发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方案。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3、对所辖区粘土实心砖企业技术改造1-2个,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并积极推广应用散装水泥。

  4、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分户(单元)计量,分室控制,并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依据国家和我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项目管理规定,按实施计划和进度的要求,实施好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刚察县沙柳河镇完小太阳能采暖工程”。

  6、组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加强职能。

  7、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年度不少于2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80%以上。

  8、举办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相关知识培训班1—2次。

  9、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不少于2次。

  1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以上。

  (五)海南州

  1、及时转发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方案。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3、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分户(单元)计量,分室控制,并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对所辖区粘土实心砖企业技术改造1-2个,逐步减少粘土实心砖使用比例,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30%,并积极推广应用散装水泥。

  5、明确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加强职能。

  6、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年度不少于2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80%以上。

  7、举办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相关知识培训班1—2次。

  8、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不少于2次。

  9、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以上。

  (六)黄南州

  1、及时转发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方案。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3、做好2008年藏区生态移民点的太阳能采暖示范项目。

  4、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分户(单元)计量,分室控制,并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对所辖区粘土实心砖企业技术改造1-2个,逐步减少粘土实心砖使用比例,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并积极推广应用散装水泥。

  6、明确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加强职能。

  7、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年度不少于2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70%以上。

  8、举办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相关知识培训班1—2次。

  9、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不少于4次。

  1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5%以上。

  (七)果洛州

  1、及时转发、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政策、实施方案、规划计划和目标责任制。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做好2008年藏区生态移民点的太阳能采暖示范项目。

  4、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分户(单元)计量,分室控制,并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对所辖区粘土实心砖企业技术改造1-2个,逐步减少粘土实心砖使用比例,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并积极推广应用散装水泥。

  6、明确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加强职能。

  7、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本度不少于1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70%以上。

  8、组织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相关培训。

  9、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不少于2次。

  1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5%以上。

  (八)玉树州

  1、及时转发、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政策、实施方案、规划计划和目标责任制。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做好2008年藏区生态移民点的太阳能采暖示范项目。

  4、新建建筑全面实施分户(单元)计量,做到分室控制,并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对所辖区粘土实心砖企业技术改造1—2个,逐步减少粘土实心砖使用,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30%,并积极推广应用散装水泥。

  6、明确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加强职能。

  7、实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年度不少于1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70%以上。

  8、举办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相关知识培训班1—2次。

  9、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不少于2次。

  1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5%以上。

  四、考核程序、方法

  (一)各地要按照省上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要求,确定2008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实施措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2008年12月初,各地要将本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组织评价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束后,省建设厅对各地区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组织部门。

  五、奖罚措施

  (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8]12号和《青海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青建科[2007]170号文的精神和要求,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地区和部门,省建设厅将进行表彰。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地区和部门,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示一个月内,向省建设厅作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三)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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