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快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节能空调”)在本市的推广,扩大消费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 通知》(财建[2009]21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和《上海 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原则)
本市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推广节能空调的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三条(推广主体和受益对象)
生产企业是推广节能空调的主体。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空调的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再由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并安装使用节能空调的消费者,为补贴的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资金来源和用途)
补贴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对购买和使用节能空调的补贴以及推广工作经费。
第五条(补贴产品范围)
本市对节能空调进行补贴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产品:
(一)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定频节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定频空调”)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转速可控性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变频空调”)。
移动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第六条(推广产品条件)
申请节能空调推广产品的变频空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21455-2008《转速可控性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中2级及以上水平;
(二)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三)通过“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四)推广价格不高于下表所列的最高限价:
额定制冷量(W)
最高限价(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2800
(相当于1匹)
5000
45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相当于1匹-小2匹)
5800
50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相当于小2匹-3匹)
10800
98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相当于3匹-5匹)
13000
11500
(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监测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产品无不合格。
第七条(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空调推广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系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空调生产企业,或国内其他省市空调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
(二)承诺实施补贴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纳入补贴范围的变频空调数量不少于8000台(套);
(三)拥有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企业提出申请推广;
(四)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补贴标准)
定频空调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国家补助外,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本市补贴:
上海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150
100
变频空调补贴标准为:
额定制冷量(W)
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2800
(相当于1匹)
650
4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相当于1匹-小2匹)
700
45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相当于小2匹-3匹)
800
55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相当于3匹-5匹)
1000
750
第九条(推广机构)
成立市节能空调推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广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推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推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节能空调地方补贴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受理推广企业的申报,开展政策宣传,并对推广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和核查等。
市交家电协会、市家电协会共同做好组织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申报、市场和消费者信息的跟踪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财政补贴;市经济 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委负责有关市场销售组织工作;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对推广产品的能效标识、产品质量、节能 产品认证情况监督检查,并审核近三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申请节能空调推广的企业按规定将下述材料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地址:制造局路27号7楼,邮编:200011,电话:021-63128866):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销售数量承诺书。
申请推广的变频空调企业,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同时报送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及下述材料:
(一)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推广目录公布)
推广工作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组织对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和拨付)
定频空调按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国家和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变频空调按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推广企业按要求及时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录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和本市“节能空调补贴地方信息系统”。
各推广企业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在本市的推广报告(包括申请书、销售信息汇总表、消费者信息汇总表等内容,定频空调按国家相同格式,变频空调格式另行制定)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
推广工作办公室对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推广企业月度定频和变频空调推广数量,预拨市财政补助资金。
本推广期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将推广期内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由推广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补助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补贴标识加施)
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销售样机上按本办法要求加施“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的标识和字样。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推广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销售安装等信息、骗取补助资金;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
(三)推广期内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四)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定频空调,是指GB12021.3-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1范围”中适用的房间空调器;变频空调,是指GB 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1范围”中适用的房间空调器。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补贴期自2009年7月1日起,到2010年5月31日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快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节能空调”)在本市的推广,扩大消费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 通知》(财建[2009]21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和《上海 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原则)
本市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推广节能空调的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三条(推广主体和受益对象)
生产企业是推广节能空调的主体。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空调的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再由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并安装使用节能空调的消费者,为补贴的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资金来源和用途)
补贴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对购买和使用节能空调的补贴以及推广工作经费。
第五条(补贴产品范围)
本市对节能空调进行补贴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产品:
(一)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定频节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定频空调”)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转速可控性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变频空调”)。
移动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第六条(推广产品条件)
申请节能空调推广产品的变频空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21455-2008《转速可控性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中2级及以上水平;
(二)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三)通过“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四)推广价格不高于下表所列的最高限价:
额定制冷量(W)
最高限价(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2800
(相当于1匹)
5000
45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相当于1匹-小2匹)
5800
50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相当于小2匹-3匹)
10800
98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相当于3匹-5匹)
13000
11500
(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监测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产品无不合格。
第七条(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空调推广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系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空调生产企业,或国内其他省市空调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
(二)承诺实施补贴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纳入补贴范围的变频空调数量不少于8000台(套);
(三)拥有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企业提出申请推广;
(四)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补贴标准)
定频空调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国家补助外,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本市补贴:
上海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150
100
变频空调补贴标准为:
额定制冷量(W)
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2800
(相当于1匹)
650
4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相当于1匹-小2匹)
700
45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相当于小2匹-3匹)
800
55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相当于3匹-5匹)
1000
750
第九条(推广机构)
成立市节能空调推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广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推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推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节能空调地方补贴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受理推广企业的申报,开展政策宣传,并对推广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和核查等。
市交家电协会、市家电协会共同做好组织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申报、市场和消费者信息的跟踪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财政补贴;市经济 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委负责有关市场销售组织工作;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对推广产品的能效标识、产品质量、节能 产品认证情况监督检查,并审核近三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申请节能空调推广的企业按规定将下述材料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地址:制造局路27号7楼,邮编:200011,电话:021-63128866):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销售数量承诺书。
申请推广的变频空调企业,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同时报送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及下述材料:
(一)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推广目录公布)
推广工作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组织对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和拨付)
定频空调按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国家和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变频空调按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推广企业按要求及时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录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和本市“节能空调补贴地方信息系统”。
各推广企业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在本市的推广报告(包括申请书、销售信息汇总表、消费者信息汇总表等内容,定频空调按国家相同格式,变频空调格式另行制定)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
推广工作办公室对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推广企业月度定频和变频空调推广数量,预拨市财政补助资金。
本推广期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将推广期内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由推广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补助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补贴标识加施)
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销售样机上按本办法要求加施“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的标识和字样。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推广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销售安装等信息、骗取补助资金;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
(三)推广期内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四)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定频空调,是指GB12021.3-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1范围”中适用的房间空调器;变频空调,是指GB 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1范围”中适用的房间空调器。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补贴期自2009年7月1日起,到2010年5月31日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