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
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是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推动节能减排,又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惠及城乡居民。为了进一步加快推广 高效照明产品,推进节能减排,扩大消费需求,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效照明产品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补贴资金要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 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广工作要规范有序,简化手续,方便居民购买,调动企业、居民、社区等各方面参与节 能减排的积极性。2009—2010年,要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本市年度推广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扩大本市高效照明产品的推 广数量。
二、推广主体和补贴方式
(一)推广主体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必须为纳入国家目录的中标企业。承担本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推荐,由市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二)补贴方式
采取间接补贴的方式,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补贴给中标企业,中标企业按照中标价格减去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用户。
三、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
本市地方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为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列入本市推广计划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补贴对象
购买并在本市使用列入国家在本市推广目录高效照明产品的居民和大宗用户,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购买并在本市使用列入本市地方补贴目录高效照明产品的居民用户,可同时享受中央财政和本市地方财政补贴。
居民用户指具有本市户籍和居住证的常住居民。
四、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用户购买高效照明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其中,居民用户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50%给予补贴;大宗用户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30%给予补贴。
(二)本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居民用户购买紧凑型荧光灯,每户购买5只(含5只)以内的,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外,本市地方财政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再给予20%左右的补贴(最终价格按照0.5元的整数倍计算,具体价格在年度推广目录中公布)。
居民用户购买紧凑型荧光灯,每户购买5只以上的部分,可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向推广企业购买。
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免费赠送一定数量的高效照明产品。
对于超出国家下达给本市推广任务的部分,由本市地方财政给予相当于国家和本市配套补贴的标准,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70%左右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组织实施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绿色照明推广办公室(设在市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一)大宗用户
本市范围内的大宗用户(包括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广上述高效照明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市绿色照明推广办公室组织下,与推广企业(供货商)签订协议并实施。
(二)居民用户
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在有关区县政府、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下,直接向推广企业购买。
(三)推广企业
推广企业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设立销售点,直接向居民销售。其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
推广企业应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六、相关部门和区县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政策的综合协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推广实施方案、平衡协调区县需求计划及审核企业申报的财政补贴资金。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和宣传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落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协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的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地方补贴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范围的组织推广工作,提出本区县的年度需求计划,保障推广工作经费,指导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实施推广及监督、核 查工作。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供货商进社区(农村),负责向居民(农民)宣传推广政策,确认销售清单。将各区县推广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 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五)市绿色照明推广办公室受理推广企业的申报,开展政策宣传,并对高效照明产品的实际推广数量等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析。
(六)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履行对高效照明产品使用状况的监督抽查。
七、其他事项
(一)地方补贴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区县推广工作经费,由区县政府承担。
(二)资金监督管理
企业对财政补贴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将追缴扣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到2010年12月31日为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