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1995年4月7日发布 电计[1995]202号)
1、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规划工作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于1992年由原能源部颁发试行。经过一个时期的工作实践,一些单位和专家对此规定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对工作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我部委托有关设计院、所的专家专题研究修订,召开座谈会研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并经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签同意,现印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我部核电办公室联系。原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版同时废止。
对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及附件的要求(试行)
(电力工业部 1995年6月12日发布 电计[1995]346号)
核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在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核工业总公司进行审查,并取得电力工业部的批复意见后,由项目的筹建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制,并要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电管局、电力局的书面意见后,上报电力工业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抄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工业总公司及有关部门。由电力工业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深度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建设的必要性
1.简述核电项目所在地的国民经济现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对区域电网规划水平年的电力负荷进行预测及电力电量平衡,提出电力的需求;
3.综述当地常规一次能源(煤炭、水能)的资源情况,以及这些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区外送电情况。对规划水平的常规一次能源消费进行产、供、需的综合平衡。阐述建设核电工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建设规模及建设时间
1.说明拟建核电站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
2.拟建的时间、周期、起止年限。
三、设备的选择
1.说明拟选用的核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和堆型,并说明成套核电设备的来源。
2.设备的技术水平、安全可靠性。
3.成套引进的设备,还应说明同类型机组的运行情况。
四、建厂条件
1.厂址
1.1 说明厂址优化情况及推荐厂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和工程占地情况。
1.2 说明推荐厂址5公里范围内人口分布、城镇分布、以及厂址附近的名胜古迹、文物、工业设施、机场和军事设施等。
1.3 分析推荐厂址所在区域的地震、地质特性和厂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不良地质现象,对候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地震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合格性作出初步评价。
1.4 分析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因降水、高水位、高潮位海啸、湖涌,以及挡水构筑物破坏等自然外部事件所引起的洪水淹没厂址的可能性。
2.水源
2.1 说明当地水资源情况,对核电站的工艺和生活用水量进行平衡。
2.2 说明冷却水取排水条件。
3.交通运输
3.1 说明候选厂址地区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运)的现状。
3.2 说明承运核电机组大型设备的可能方案。
五、核燃料供应和卸料处理
1.说明核燃料组件的供应方案(包括运输)。
2.说明已辐照燃料的处理方案(包括运输)。
六、接入电力系统方案
1.说明拟建核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电压等级。
2.说明核电站的供电方向。
七、厂址安全评价
根据核安全法规和导则,对候选厂址作初步安全评价,以判断其可接受性。
八、环境保护
1.初步评价拟建核电站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对下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2.初步分析温排放对水体、水生物的影响。
九、初步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1.根据资金筹措方案,对工程的基础投资按当年价格水平作初步估算,并对固定投资和建成投资作出预测。投资中应包括发电工程和配套输变电工程的投资。
2.说明工程项目的业主情况和资金来源。
3.对项目进行初步经济评价。分析发电成本、上网电价和其它经济效益指标,包括投资回收年限、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等。
4.对拟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或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贷款的额度及用途,以及国内配套资金的来源。
十、经营管理
说明拟建核电站管理体制的原则方案和与电网的关系。
附件: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电力工业部关于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
3.电力工业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对候选厂址的评审意见。
4.当地电力部门对建设核电站的意见。
5.当地政府同意使用厂址、水源的意向性文件。
6.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7.有关部门关于大件运输(码头、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文件。
8.关于核燃料供应(包括运输)的意向性文件。
9.其它对厂址选择有重要意义的意向性文件(如:文物保护、军事设施、重大拆迁等)。
10.出资方提供出资的意向性文件。
附件:
(电力工业部 1995年4月7日发布 电计[1995]202号)
1、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规划工作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于1992年由原能源部颁发试行。经过一个时期的工作实践,一些单位和专家对此规定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对工作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我部委托有关设计院、所的专家专题研究修订,召开座谈会研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并经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签同意,现印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我部核电办公室联系。原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版同时废止。
对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及附件的要求(试行)
(电力工业部 1995年6月12日发布 电计[1995]346号)
核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在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核工业总公司进行审查,并取得电力工业部的批复意见后,由项目的筹建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制,并要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电管局、电力局的书面意见后,上报电力工业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抄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工业总公司及有关部门。由电力工业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深度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建设的必要性
1.简述核电项目所在地的国民经济现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对区域电网规划水平年的电力负荷进行预测及电力电量平衡,提出电力的需求;
3.综述当地常规一次能源(煤炭、水能)的资源情况,以及这些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区外送电情况。对规划水平的常规一次能源消费进行产、供、需的综合平衡。阐述建设核电工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建设规模及建设时间
1.说明拟建核电站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
2.拟建的时间、周期、起止年限。
三、设备的选择
1.说明拟选用的核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和堆型,并说明成套核电设备的来源。
2.设备的技术水平、安全可靠性。
3.成套引进的设备,还应说明同类型机组的运行情况。
四、建厂条件
1.厂址
1.1 说明厂址优化情况及推荐厂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和工程占地情况。
1.2 说明推荐厂址5公里范围内人口分布、城镇分布、以及厂址附近的名胜古迹、文物、工业设施、机场和军事设施等。
1.3 分析推荐厂址所在区域的地震、地质特性和厂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不良地质现象,对候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地震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合格性作出初步评价。
1.4 分析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因降水、高水位、高潮位海啸、湖涌,以及挡水构筑物破坏等自然外部事件所引起的洪水淹没厂址的可能性。
2.水源
2.1 说明当地水资源情况,对核电站的工艺和生活用水量进行平衡。
2.2 说明冷却水取排水条件。
3.交通运输
3.1 说明候选厂址地区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运)的现状。
3.2 说明承运核电机组大型设备的可能方案。
五、核燃料供应和卸料处理
1.说明核燃料组件的供应方案(包括运输)。
2.说明已辐照燃料的处理方案(包括运输)。
六、接入电力系统方案
1.说明拟建核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电压等级。
2.说明核电站的供电方向。
七、厂址安全评价
根据核安全法规和导则,对候选厂址作初步安全评价,以判断其可接受性。
八、环境保护
1.初步评价拟建核电站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对下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2.初步分析温排放对水体、水生物的影响。
九、初步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1.根据资金筹措方案,对工程的基础投资按当年价格水平作初步估算,并对固定投资和建成投资作出预测。投资中应包括发电工程和配套输变电工程的投资。
2.说明工程项目的业主情况和资金来源。
3.对项目进行初步经济评价。分析发电成本、上网电价和其它经济效益指标,包括投资回收年限、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等。
4.对拟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或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贷款的额度及用途,以及国内配套资金的来源。
十、经营管理
说明拟建核电站管理体制的原则方案和与电网的关系。
附件: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电力工业部关于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
3.电力工业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对候选厂址的评审意见。
4.当地电力部门对建设核电站的意见。
5.当地政府同意使用厂址、水源的意向性文件。
6.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7.有关部门关于大件运输(码头、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文件。
8.关于核燃料供应(包括运输)的意向性文件。
9.其它对厂址选择有重要意义的意向性文件(如:文物保护、军事设施、重大拆迁等)。
10.出资方提供出资的意向性文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