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锥形交通路标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锥形交通路标( 简称交通锥) 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施工中用以临时阻挡或分隔车流、 引导交通的锥形交通路标, 用作其他用途的锥形交通路标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 T3681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 neqISO877 )
GB / T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 / T1011 利用随机数般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 B / T16422 . 2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 氰弧灯( idtISO4892 - 2 )
G B / T18833 -2002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锥形交通路标{ 交通锥) traffic con一种由一个或多个部分包括底座、 锥体等组成的锥形物体。
3. 2底座 base plate交通锥底部与支撑面接触的部分。
3. 3锥体 coneb ( 劝护交通锥除底座之外的锥形部分。
4 产品分类
锥形交通路标分为A, B两类。
A类: 交通锥有反光部分。
B类: 交通锥无反光部分。
5 技术要求
5 . 1 材料及外观
5 . 1 交通锥宜采用塑料或橡胶制作而成。交通锥所使用的塑料、 橡胶、 反光材料等应符合有关的材料性能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锥形交通路标
2004 -11 - 02发布 2005 -02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FJT / 丁595 - 200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5 技术要求
6 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2004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考英国标准BS 873 -1985 第8 部分, ’ 交通锥和交通柱技术要求” 和欧洲标准草prEN 13422 -1998 " 便携式道路交通标志锥和标志柱” , 部分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与有关的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 公路)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 TC 223 )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苏文英、 奚必仁、 王蕊。J T/T 595 - 2004
5 . 1 . 2 交通锥表面应平整光洁、 颜色均匀一致, 无明显的划痕、 变形及其他缺陷。
5 . 1 . 3 A类交通锥有安全提示作用的白色反光部分, 在正常使用中不会与交通锥剥离脱开。
5 . 2 形状及质f
5 . 2 . 1 交通锥的顶部外径为60 mm士15 mm , 其上表面可有一直径为40 mm士 5mm、 边缘光滑的圆孔。
5 . 2 . 2 交通锥的锥体边界与其垂直轴成 10012 . 500
5 . 2 . 3 交通锥的底座为边数不小于4而不大于8的正多边形或圆形。
5 . 2 . 4 当底座外边缘的厚度大于1 5 m m时, 底座外边缘的内切圆直径为交通锥高度的0 . 7 5 。当底座外边缘的厚度小于或等于1 5 m m时, 底座外边缘的内切圆直径为交通锥高度的0 . 9 0
5 . 2 . 5 交通锥的设计应确保在叠放时不会损坏其反光面。两个交通锥当一个叠放在另一个上时, 其总体高度不超过单个交通锥高度的1 . 2 倍。
5 . 2 . 6 交通锥顶部下端可设计有手持的结构 , 该部分不反光, 并且高度不超过交通锥总高的0 . 1 或从顶部测量不超过 6 0} o
5 . 2 . 7交通锥表面反光部分的最小宽度为8 c m, 反光部分顶部距交通锥顶部l o c mo
5 . 2 . 8交通锥内部允许放置填充物, 以增加自重。但填充物不能是可能对车辆行人造成二次伤害的物。
5 . 2 . 9 交通锥的未注公差不超过本标准规定尺寸和质量的5 %0
5 . 2 . 1 0交通锥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 的规定。
高度( H) , m m 最 小质量, k g
1级 2级 3级
900 < h 51000 4. 806.007.50
7 5 0 < h, 9003. 204.005.00
5 0 0 <万蕊7 501.301. 902.50
4 5 0 < h_ ,9 旧 1.101. 801 . 9 0
3 日) < h } _ 4500. 800. 800. 80
注: 最小质量为交通锥自重
本标准规定了锥形交通路标( 简称交通锥) 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施工中用以临时阻挡或分隔车流、 引导交通的锥形交通路标, 用作其他用途的锥形交通路标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 T3681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 neqISO877 )
GB / T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 / T1011 利用随机数般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 B / T16422 . 2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 氰弧灯( idtISO4892 - 2 )
G B / T18833 -2002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锥形交通路标{ 交通锥) traffic con一种由一个或多个部分包括底座、 锥体等组成的锥形物体。
3. 2底座 base plate交通锥底部与支撑面接触的部分。
3. 3锥体 coneb ( 劝护交通锥除底座之外的锥形部分。
4 产品分类
锥形交通路标分为A, B两类。
A类: 交通锥有反光部分。
B类: 交通锥无反光部分。
5 技术要求
5 . 1 材料及外观
5 . 1 交通锥宜采用塑料或橡胶制作而成。交通锥所使用的塑料、 橡胶、 反光材料等应符合有关的材料性能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锥形交通路标
2004 -11 - 02发布 2005 -02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FJT / 丁595 - 200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5 技术要求
6 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2004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考英国标准BS 873 -1985 第8 部分, ’ 交通锥和交通柱技术要求” 和欧洲标准草prEN 13422 -1998 " 便携式道路交通标志锥和标志柱” , 部分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与有关的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 公路)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 TC 223 )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苏文英、 奚必仁、 王蕊。J T/T 595 - 2004
5 . 1 . 2 交通锥表面应平整光洁、 颜色均匀一致, 无明显的划痕、 变形及其他缺陷。
5 . 1 . 3 A类交通锥有安全提示作用的白色反光部分, 在正常使用中不会与交通锥剥离脱开。
5 . 2 形状及质f
5 . 2 . 1 交通锥的顶部外径为60 mm士15 mm , 其上表面可有一直径为40 mm士 5mm、 边缘光滑的圆孔。
5 . 2 . 2 交通锥的锥体边界与其垂直轴成 10012 . 500
5 . 2 . 3 交通锥的底座为边数不小于4而不大于8的正多边形或圆形。
5 . 2 . 4 当底座外边缘的厚度大于1 5 m m时, 底座外边缘的内切圆直径为交通锥高度的0 . 7 5 。当底座外边缘的厚度小于或等于1 5 m m时, 底座外边缘的内切圆直径为交通锥高度的0 . 9 0
5 . 2 . 5 交通锥的设计应确保在叠放时不会损坏其反光面。两个交通锥当一个叠放在另一个上时, 其总体高度不超过单个交通锥高度的1 . 2 倍。
5 . 2 . 6 交通锥顶部下端可设计有手持的结构 , 该部分不反光, 并且高度不超过交通锥总高的0 . 1 或从顶部测量不超过 6 0} o
5 . 2 . 7交通锥表面反光部分的最小宽度为8 c m, 反光部分顶部距交通锥顶部l o c mo
5 . 2 . 8交通锥内部允许放置填充物, 以增加自重。但填充物不能是可能对车辆行人造成二次伤害的物。
5 . 2 . 9 交通锥的未注公差不超过本标准规定尺寸和质量的5 %0
5 . 2 . 1 0交通锥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 的规定。
高度( H) , m m 最 小质量, k g
1级 2级 3级
900 < h 51000 4. 806.007.50
7 5 0 < h, 9003. 204.005.00
5 0 0 <万蕊7 501.301. 902.50
4 5 0 < h_ ,9 旧 1.101. 801 . 9 0
3 日) < h } _ 4500. 800. 800. 80
注: 最小质量为交通锥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