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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2014-08-09 中国节能网3190
核心提示:.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条件停车场是指营业性停车场。1.2 本条件规定了停车场应具备的设施、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停车场是指营业性停车场
1.2  本条件规定了停车场应具备的设施、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 3  本条件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各类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1. 4  本条件适用于广州地区经营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
           1.  5  停车场除符合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停 车 场 分 类
2. 1 室内停车场
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  2 室外停车场
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车辆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2.  3 临时停车场
非规划设置的简易停车场。
2.  4 路内停车场
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设置的停车场。
3.设 施 条 件
3. 1基本条件
3. 1. 1  有与其停车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
3. 1.  2  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施应当满足车辆停放的要求,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配备有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符合交通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管理的规定。
3.1.3  停车场内必须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
3.1.4  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视线通畅。汽车进出口通道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米。场内主要通道应保证2辆汽车能安全交会行驶,其宽度应不小于6米。
3.1.5  停车场汽车停车位大于50个的,出入口不得小于2个。
3.1.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应根据停车场总体布局,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置和安装,有关技术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7  汽车停车场必须符合广州市交通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停车位在30个(含30个)以上的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除外)必须安装使用或兼容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并具备与全市交通诱导系统接口的条件。
3.2   补充条件
3.2.1   室内汽车停车场
a.具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还应当有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b.车场地应为混凝土地面。属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其场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核定的范围审批。
c.停车场所与外界有固定的隔离设施。
d.具有保证汽车安全进出、停放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
e.停车场所具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3.2.2   室外汽车停车场
a.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具备与场地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b.停车场所与外界有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c.有不小于10平方米的办公、管理用房。
d.有必要的夜间照明和应急照明设备。
e.停车场所具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f.住宅小区内非规划配建的停车场,还须出具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停车场的书面证明文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3.2.3   临时汽车停车场
a.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场所的,还需有公安交通、市政或城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b.停车场所具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临时租赁合同、占道(地)许可证明。
3.2.4   路内汽车停车场
a.有公安交通部门以及市政或路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b.有明显的停车指示标志。
c.使用电子或机械自动计价器(咪表)按时计价的,纳入《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管理。
4.人 员 条 件
有与停车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保安人员,聘用人员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外来员工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5.资 金 条 件
提供停车场经营人具备承担所保管车辆损坏或灭失赔偿能力的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资金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等文件。
   室内、室外汽车停车场应当有1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临时、路内停车场应当有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6.相 关 制 度
6.  1 有相应的管理和车辆保管制度。
6.  2 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及停车指示标志。
6.  3 公开张挂停车收费价目表。
7.附   则
   7.1 其它停车场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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