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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概念和热计量改革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2014-10-11 中国节能网5610
核心提示: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
     1 供热计量的概念
      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简单地说,供热计量就是“用多少热,交多少费”。供热计量在世界特别是欧洲得到了广泛的实施。目前,各国在供热工程中采用的热量计量方案主要分两种:间接计量和直接计量方法。
      1.1 
      直接计量方法。每个住户的热耗通过一块户用热量表计量。户用热量表安装在按户分环系统中,可以直接用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结算热费。热量表作为收费的计量器具,必须达到计量标准要求,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得到强制检验。热量表安装在供热管路上,计量精确性高,但投资相对较高。
      1.2 
      间接计量方法。户内暖气片的散热量由蒸发式热分配表或电子式热分配表计量,整栋楼或整个小区安装总热量表。每户的耗热量不是直接计量,而是采用间接的方法,按照分配表的读数分摊总热量表所计量的总热量,从而计算出每户的耗热量。蒸发式分配表主要是利用计量安装在暖气片上的蒸发液来计算暖气片的散热量,每年需要更换一次测量液管。电子式分配表则主要是采集暖气片计算温度,并利用暖气片散热量计算公式来计量散热量。热分配表特别是蒸发式分配表相对投资较低,但热分配表无法直接反映用户的耗热量,只有通过借助于小区总热量表,才能间接计算出用户的耗热量,并需要计算用户耗热量和热费。
      2 供热计量的必要性
      供热计量符合国家所倡导的低碳经济与低碳生活理念,应当大力推行。
      2.1 
      节能环保。我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就住宅建筑而言,每平方米耗热量比同纬度相似气候条件的国家和地区高出2-3倍,而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60%以上,而世界平均水平只是25%,大量采暖用煤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尤其是住宅采暖,减少用煤量已成为当务之急。供热计量是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一环。
      2.2 
      提高用户舒适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用户对用热的个性化和提高舒适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传统供热系统中,用户处于被动状态,室内温度由供热单位进行调节,
 
不能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实施供热计量,用户根据自身要求,利用室内温度控制装置自主调节所需室温。
      2.3 
      符合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按面积收费不尽合理且加重用户负担。加之个别用户用暖不交费,供热企业无法对单户停止供暖,加剧了矛盾,不利于供热事业和谐发展。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人民群众的节能意识逐渐增强,迫切要求实行热计量改革,按计量收费。
      3 国外供热计量概况
      西方国家,热量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特别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出现的能源危机及能源消耗加大环境污染,使得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成为政府部门头等大事,这便促进了供热计量技术的长足发展。据了解,欧洲各国的热计量法虽各有差异,但基本上每个热用户都安装热计量仪表,并按用热多少收费。其中以德国的法律最为严格和完备。它规定每栋楼必须安装热量表,每组换热器必须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装置。收费方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生活热水按热水表计量收费,采暖热费则要分两部分收取,其中:30%—40%为按建筑面积计算,60%—70%按消耗的热量计算。而散热设备上的热计量装置有两类:一类是蒸发式热分配表;另一类是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电子式热分配表。在法国1980年公布的热计量收费法规中,明确制定了每栋楼必须安装热计量表,不允许按面积收费。而且在供热管网中热力站的一次网系统和用户的二次网系统中部分别装有热量表。
      东欧热计量法规大都由政府主管能源的部门制定颁布。如波兰由能源部,匈牙利由政府能源委员会制定。一些国家还采取优惠政策来推行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例如提供设备和建设的低息贷款,或对用户实行减税等。还有的国家在热计量开始阶段采取一种过渡方法,即在建设期先要求用户安装热量计和热分配表,在热计量法规颁发前仍按面积收费,对节能好的用户进行奖励。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国家经验证明,促使用户自觉节能的唯一效手段就是实行使用热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收缴热费。近年来波兰等东欧国家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经验再次证明:集中供热系统按面积收费改为按热表计量收费可节约能耗20—30%,甚至更多一些。
      4 我国供热计量改革进展
      2003年我国北方地区开始进行供热体制改革,2007年将重点从收费制度改革转移到供热计量改革。通过几年的改革和各项措施逐步完善,社会各界对供热计量改革的认识逐步提高,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4.1 
      出台了法规政策。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要深化供热体制改革,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第38条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8条、第29条明确规定,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实行计量收费。这些规定将供热计量改革上升到了法律高度。2003年以来,原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建设部单独下发《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任务、内容、措施等都做了明确要求。2007年明确提出将供热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供热计量改革上来。2008年住建部又连续出台《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政策,强化了供热计量的主体责任,规范了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明确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标准和方法。同时,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住建部还启动北京、天津等12个供热计量示范城市工作。2010年住建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并在天津召开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再次提出要求。
      4.2 
      供热计量收费情况。目前我国北方地区供热计量试点面积达到3.58亿平方米,其中已经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面积达到1.5亿平方米。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项目总体上都实现了节能省钱。 
      4.3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情况。自2003年以来的7年间,北方新增供热面积22.2亿平方米,其中3.58亿平方米已经安装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占16.1%。为改变这种局面,2007年原建设部颁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确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列入强制性条文。目前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6个省市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做了强制性要求。2009年北方地区新增集中供热面积约3.4亿平方米,其中达到供热计量标准的约1.6亿平方米,占47%,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施欠账率达53%。加大新建建筑供热计量验收监管力度将成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4.4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情况。国务院要求“十一五”完成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截止2010年7月已完成1.2亿平方米,完成80%。 
      5 天津市供热计量改革和探索
      2000年天津市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供热计量改革改革,几年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5.1 
      供热计量改革简况。2000-2003年天津市制定并颁布一整套技术标准,逐步建立供热计量技术体系,先后在5个小区近50万平方米节能住宅中进行了供热计量试验。2005年,继续扩大试点项目规模,在22个住宅小区共计200万平方米“范围内进行供热计量试验。2006年扩大试点范围到300万平方米,
 
 其中100万平方米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试验,200万平方米实施供热计量抄表试验。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实施,2007年对所有新建住宅一律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供热第一年先进行抄表试验,仍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从2008年开始,进行收费试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2010年天津市供热计量试点面积达到1800万平方米,涉及121个住宅小区、10万户居民。其中1300万平方米实行计量收费试验,其他500万平方米实行抄表试验。从2006年至2009年三个采暖期看,供热计量节能7%至11%。
      5.2 推行供热计量的主要做法
      5.2.1 
      领导重视与管理政策并重。从改革初期天津市就成立了“天津市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供热计量实验工作,协调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推动措施等。天津市供热办是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工作方法等,对供热计量实验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总结考核。为保障供热计量改革顺利进行,每年都有重点地制定供热计量试验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进度计划,相继出台并修编了《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等天津市地方标准;2005年天津市建委下发《供热计量示范工程技术指导意见》,2008年天津市供热办下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材料设备技术要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准人证供热证明办理程序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供热系统实现“单户分环、分室控温、分户计量”。领导重视和管理措施完善,确保了供热计量实现。
      5.2.2 
      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兼顾。天津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重点在新建住宅上寻求突破,同时在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上进行尝试。2000年开始推行“二步”建筑节能标准,从2005年在全国率先推行“三步”建筑节能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从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及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把节能关,为供热计量工作开展提供了保障。2008年,天津市政府下发《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将任务分解到各个区县,全面推动了天津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到目前为止,天津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计量供热改造1342万平方米。
      5.2.3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统筹。公共建筑热计量实验工作也是天津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7年起,开始组织多家热电公司在开发区、保税区开展公共建筑供热计量试验工作。目前,试验规模已达到300万平方米,包括办公楼、商场、学校和企业等。开发区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热价是:固定热价21元/千瓦/月,可变热价60元/吉焦。按用户切换机组容量计算固定热价,一方面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可减少投资,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扩大供热面积。天津市在260栋实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的公共建筑中,同步安装热量表并进行供热计量抄表试验。在此基础上,该市还计划出台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热价,在中心城区全面开展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验工作。
      5.3 
      供热计量收费。2006年,天津市完成的《制定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热价及相关政策研究》课题,提出供热计量的热价方案,出台《天津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及供热计量热价。从近几个采暖期的实践情况看,各个实验项目退费总额都能控制在10%左右,退费率达70%以上,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供热计量收费得到了用户拥护。
      5.3.1 
      耗热量标准定额。耗热量定额是指在天津正常供热条件下,用户一个采暖期每平方米的平均耗热量。经过统计分析,天津市的耗热量标准定额为110kWh/m2。如供热计费面积是100m2,则一个采暖季的总耗热量应是110kWh/m2×100m2=11000kWh。
      5.3.2 
      容量热费。根据测定的天津市平均供热成本费用,计算出其中可变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约为60%,
 
固定部分占成本费用的40%。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和邻户传热等问题,世界银行专家和建设部专家建议计量供热两部制热价中容量部分比例应适当加大,所以天津市采取50%的比例。即:
      容量热价=现行面积热价×50%=25元/m2×50%=12.5元/m2;容量热费=12.5元/m2×供热建筑面积。
      5.3.3 
      计量热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天津市下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天津市供热计量试验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
      5.3.4 
      热分配表计算热费。热分配表无论是蒸发式热分配表显示的格数还是电子式热分配表显示的数字都可以通过计算得出每组暖气片在采暖期内应分配总热量的比例。小区装有总热量表,总热量表记录了小区用户使用的总热量,扣除管网热量损失后,再除以小区全部用户暖气片修正后的总格数(电子式热分配表数字总和)得出这个采暖期每一格所代表的热量。每一格所代表的热量再乘以每一户的总格(字)数,得出该用户实际消耗热量,计算出热费。
      5.3.5 
      结算热费。用户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供热建筑面积×现行面积热价(25元/m2)的标准将采暖费一次性全额预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在5月15日前将用户本采暖季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如有异议,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对用户的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供、用热双方应于6月1日起按两部制热价结算采暖费,实行多退少补,供热单位将用户所持普通收据更换为正式票据。
      5.3.6 
      退费。1.供热单位应在收费试验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关于办理供热计量收费试验热费结算的通知》,告知用户进行热费结算。2.退费居民持《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和当年采暖期的供热收费财务收据,在规定时间内与供热单位办理热费结算。3.用户可以选择直接退费和将退费额顺延到下一采暖期扣除的两种方式。
      5.3.7 
      超出按面积收费的热费。根据《关于调整<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于收费试验小区,用户采暖费超过现行面积热价采暖费用的15%时,按照现行面积热价计算的采暖费1.15倍收取。
      5.3.8 
      供热期变化的热费。天津市法定采暖天数是120天,而实际情况是每年都要提前供热和延迟停热,近几年供热实际天数最多为135天。为了尽量体现公平、激励用户节能,供热计量的两部制热价并不是按照120天计算,而是按照135天供热而制定的,所以确定计量热价相对较低。若实际供热天数少于135天,用户按照实际供热天数所消耗的热量交纳计量热费就相对较少,实际上减少了热费支出。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企业按照未供热的实际天数退还用户四倍的固定热费。
      5.4 常见问题的解决。天津市近几年在供热计量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从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并努力进行了解决。
      5.4.1 
      老住宅供热计量问题。老住宅墙体、门窗保温效果较差,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较高,
 
其供热系统也不满足供热计量的技术要求。若实现供热计量,则用户的耗热量很大,热费支出要大于面积热价采暖费。因此,老住宅实现供热计量必须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改造费用约为每平米建筑面积300~350元。目前,正研究改造资金落实方案和实施方案。
      5.4.2 
      热量表问题。热量表的更换不需要用户出资。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产生质疑时,可到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由提出方承担;若热量表不合格,则检定费由供热单位承担。由于热量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计量时,用户计量热费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结算。1.按耗热量定额的90%结算;2.按用户所在建筑物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3.按用户所在小区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若由于用户责任造成热量表损坏时,用户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3倍进行结算。
      5.4.3 
      地板采暖室温调节问题。地板采暖热用户家中供热管道入口处,均有一对集、分水器,其支管分别供向不同的房间。热用户可根据需求调节每个支管上的阀门,达到节能的目的。
      5.4.4 
      热用户不参加热计量收费试验问题。根据《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和责任。确定为供热计量试验小区的热用户(包括停热户)必须参加供热计量收费试验。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当不参加供热计量的用户所签订的面积收费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供热单位不单方面中止合同,不对用户实施停热。当面积收费合同过了有效期后,为推动节能工作,用户有义务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合同。若用户拒不签订供热计量合同,供热单位可终止为其供热。新建住宅必须签订《天津市居民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5.4.5 
      停热问题。按照天津市现行供热政策,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提出停热申请。所以,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热用户第一年应参与运行检验,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执行。经实际运行检验基本可靠后,从第二年开始,用户可以申请停热,但需按照规定每年收取停热基本费。
      6 低碳经济热用户应尽义务
      低碳经济下的供热计量改革,除国家主导,供热企业推动外,热用户也应积极投入到供热计量改革的大潮中。
      6.1 
      配合供热企业。应与供热企业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不对室内的供热设施及供热计量装置进行拆改、迁移和损坏。配合供热企业抄表、测温和维护等工作。根据合同约定与供热企业按照实际耗热量进行结算。
      6.2 
      合理调节室温。通过调节暖气的温控阀对室内温度进行设定,达到降低耗热量目的。
 
上班、外出时将整个单元的温度调低;睡觉时将厅、厨、厕等场所的温度调低;通风换气时,关闭各暖气片上的温控阀,通风完毕后关好门窗并重新设定温度。
      6.2.1 温控阀设定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温控阀温度标尺设定,设定位置与温度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6.2.2 
      温度设定建议。1.不住人的房间及厨房:设定至8℃,对房间的供暖系统及上下水系统进行防冻保护即可。2.常住的卧室:白天凭各人感觉而定,保证一定的房间温度,睡觉前设定在20℃,睡觉时设定在16℃为宜。3.客厅:白天设定为20℃,夜间设定在16℃。
      7 结 论
      7.1 供热计量是建筑节能降耗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对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7.2 供热计量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技术、管理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问题,应积极应对,加以解决。
      7.3 供热计量是大势所趋,需要各级政府、供热企业和用热户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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