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标准规定,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要进行“体检”,通过鉴定给出继续使用、维修加固后使用和拆除的意见。正常情况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绝大部分可继续使用。对个别有问题的,可通过大修加固后继续使用。
近年来,建筑寿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有人认为,我国的建筑寿命仅为30年,建筑“短命”原因是设计标准不高。有人提出,住宅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甚至建议提高到100年,减少因建了拆、拆了建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及建材生产所产生的排放等。对这些认识和建议,从标准制定角度,并以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时间节点,谈点个人看法。
建筑寿命一般要高于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寿命是指建筑物从建成使用直至最终废弃拆除的全部时间。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按照标准规定,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要进行“体检”,通过鉴定给出继续使用、维修加固后使用和拆除的意见。正常情况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绝大部分可继续使用。对个别有问题的,可通过大修加固后继续使用。如法国埃菲尔铁塔当初做为世博临时建筑,设计年限仅为2年,但通过维护,现已经110多年了。
基于以上考虑,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没有必要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即从50年提高到70年。直接按70年设计,70年后由于土地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而被拆除,从经济上考虑是不合算的。
建筑“短命”不是标准不高造成的
建筑“短命”是指寿命低于设计使用年限,即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被拆除了,而不是标准规定的设计年限不高。社会上对我国建筑寿命为30年的说法,也是对已拆除建筑的统计,并不是所有建筑的实际使用年限,不代表所有建筑都“短命”。目前,已达到或接近50年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大部分仍在使用。
造成部分建筑“短命”的原因,一是外力破坏。如天灾(罕见的地震、洪水、台风等)、人祸(爆炸、撞击、火灾等)。二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影响。如三峡库区建设带来的移民搬迁。三是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功能、布局定位已不符合要求,需要对城市规划进行正常调整。四是管理不力。如盲目拆迁,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五是“先天不足”。如工程设计存在缺陷,施工质量低劣等。
确定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所考虑的因素
设计使用年限是以概率理论为基础,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雪等与时间有关的可变荷载,材料性能随时间的变化和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初始投资、建筑的使用情况以及维修加固成本等因素而综合考虑的。
从建筑设计功能的预见性、土地重新整理的经济性、城市规划建设的稳定性以及减少“短命”建筑数量等方面考虑,一些建筑学家认为30年设计使用年限较为合理。但从资源节约、减少排放、减少建筑垃圾等方面考虑,设计使用年限越长越好。如从50年提高到100年,仅增加建筑结构成本20~3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我国标准对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主要是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目前,标准将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5、25、50、100年四档。其中普通房屋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建筑为100年,与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2394:1998)和欧洲标准《结构设计基础》(EN1990:2002)完全一致,从过去多年实际情况看,是相对合理的。
能否提高住宅设计使用年限
标准规定的四档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实际上是给出了四档“荷载”取值。在住宅项目设计时,标准规定的是不低于50年,也就是说,可以按更高标准进行设计,具体年限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关于提高标准对住宅设计使用年限的最低规定,如到100年,在技术上没有问题,关键是能否做到正常情况下不被提前拆除,要慎重研究,否则会造成更大浪费。
一是建筑设计要足够超前。要考虑近百年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建筑功能、格局以及舒适性等保证能满足实际需求。
二是城市规划要足够稳定。规划设计要足够超前,对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经济结构及布局,要有更长远的预见性;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更加严格,不能大拆大建。
三是工程质量要可靠。不仅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还要尽量使用更好更耐久的建筑材料,更不能出现“瘦身钢筋”和“豆腐渣”工程。
四是装修管理要严格。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内,客观上需要更换老化管线、破旧门窗和地面等。在20年左右就要进行一次的装修过程中,要保证不对结构造成破坏。
五是土地使用年限要提高。目前的居住用地使用年限是70年,百年建筑应首先取得百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