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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07-17 中国节能网272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17号),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有效节约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17号),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有效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降低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供热、满足需求、节约能源为目标,以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用户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供热企业积极性,强化供热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动用户积极参与,强化用户节能意识,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凡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收费方式,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一)到2013年采暖期,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安装率100%,当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7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率70%以上,并同步实行计量收费。

主城区以外各县、管理区供热计量工作全面推开,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15%以上。当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张北、怀来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热计量及调控装置安装率100%。

(二)到2014年采暖期,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40%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安装率100%,当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50万平方米,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计量收费。

主城区以外各县、管理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0%以上。当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张北、怀来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安装率100%。

(三)到2015年采暖期,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安装率100%,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同步实行计量收费。

主城区以外各县、管理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当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安装率100%。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完善相关政策

1.2013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张家口市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内容,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市公用局牵头负责)

2.2013年6月底前完成修订《张家口市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以及基础热价比例30%的统一规定制定两部制热价收费政策。建立“面积预收、计量结算、多退少补”的计量收费机制。(市物价局、市公用局负责)

3.2013年6月底前各县区出台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完成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科学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路线

1.新建居住建筑技术路线

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采用户用热量表法,每户系统入口安装超声波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每热力入口或楼栋设置热量总表用于热力企业能源管理。

建筑热力入口处。建筑热力入口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供水管须依次安装关断阀、粗细两级过滤器、5倍管径以上长度直管段、超声波热量表、2倍管径以上长度直管段、关断阀;回水管须依次安装关断阀、多功能动态阻力平衡阀(具备自力式流量控制阀、静态水力平衡阀和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三种功能)、关断阀。

每户采暖系统入口处。供水管依次安装关断阀、过滤器、5倍管径以上长度直管段、超声波热量表、2倍管径以上长度直管段、关断阀;回水管依次安装关断阀、静态平衡调节阀(可选,当户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不满足压力损失差额要求时安装)、远传电动温控调节阀(具备室温自动调节、远程开闭和室温采集功能)。热量表测温探头安装应选择与阀门或过滤器一体式产品。

户内系统。户内采暖系统应采用双管并联式系统,不应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严禁采用单管串联式系统;每组散热器须安装分室温度控制阀;每户靠近室内中心位置的内墙上安装室温控制器,并与每户采暖系统入口处的远传电动温控调节阀有线连接。

热量表。热量表应具备数据存储的功能,可以通过设备和软件在现场读取存储数据;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力损失。

数据采集监控。供热计量系统应同步建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远程控制系统,实现室温传输、远程抄表、集中监控。

电源及布线。供热计量系统应在楼梯间设独立供电电源,计量系统总线、信号传输线、电源线应在建筑电气施工图中统一设计。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采用户用热量表法,不宜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供热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

户用热量表法技术要求同新建建筑技术路线,其中:室温控制器和电动温控阀可采用无线通信控制方式,建筑热力入口处应设单元(或楼栋)总表。

通断时间面积法按照《张家口市贯彻实施国家行业标准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JG/T379-2012)的意见》的技术要求执行。

3.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筑技术路线

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计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同时安装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由热力公司负责监控。

新建公共建筑的室内散热器供暖系统可采用垂直双管或单管跨越式系统;既有公共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散热器系统应改成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或垂直双管系统。

室温调控可采用散热器恒温阀方式或电动调节阀(含温控面板)方式,由用户自主设定室温。

公共建筑每个热力入口处,其技术要求同新建居住建筑。

4.热源和热力站

实行计量收费的小区热力站或热源应为自动适应用户变流量运行系统,循环水泵必须安装调速或变频装置,采用恒压差控制方式;热源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加以计量监测;大型公共建筑的供热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热力站出口总管上,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三)加强新建项目供热计量工程管理

1.明确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与供热单位沟通,明确供热计量方式,按照供热单位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在实施阶段,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装置、供热计量表、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装置(以下统称供热计量系统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及供热单位的采购、管理责任等内容。供热计量系统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建筑分户能效标识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阶段要熟悉供热计量有关政策和规范,并与供热单位协调技术参数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增加供热计量工程专业的审查合格专页。

施工单位要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系统装置的安装施工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热计量产品供应单位负责提供合格的产品,负责首次强制检定,承担产品质量保修责任,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2.强化供热单位主体责任

在供热区域内的新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与建设单位沟通集中供热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供热计量系统装置的选型、购置,采购我市市场准入目录的供热计量产品,费用纳入建房成本并明确由建设单位履行付款义务;在工程竣工后,参与热计量工程验收,对未通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的不予供热;在使用阶段,负责供热计量系统装置运行调试、计量数据采集、管理、维护和校验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供热计量系统装置的管理、维护、更换责任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并实行计量收费。

3.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住建部门在审批阶段对未通过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实施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取得我市市场准入资格的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严格落实供热计量产品首检制度,严把产品使用关,凡未经质监部门依法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器具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供热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环节,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在实施阶段,对供热计量市场准入产品进行跟踪监管;在项目竣工后,要组织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专项验收。使用阶段,负责对供热单位实施计量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对供热建筑的供热能耗进行统计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计量价格政策的制定,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机制。

(四)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推进既有建筑和大型公建供热计量改造

各区县要加大推进力度,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供热设施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以宾馆、学校、办公楼为重点,对用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供热计量改造。建立大型公建单位自主进行节能调控的供热计量装置运行管理系统和机制,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产权方承担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费用。支持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已获得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备案的项目,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奖励资金,完善招标、施工质量、工程验收、项目验收各环节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奖励资金办法和标准,视财力情况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通过企业自筹、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顺利进行。

(五)全面开展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单位要统一设立供热计量管理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用户个人基本信息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建立用户信息查询平台,采暖期前向社会公布供热计量收费有关政策,供热期间随时向用户公开供热计量有关情况,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清算热费。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改造,达到系统节能效果和计量收费条件。新加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筑,第一年可先按照面积收费,供热单位要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自第二年起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当年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供热计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主动配合,创新机制,促进落实,确保供热计量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府已经成立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建筑节能改造办公室和供热计量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全市供热计量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职责和分工。要按照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要求,制订相应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工作台帐,抓好落实。

(二)创新监管机制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市供热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质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主城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不予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对已完成改造不实施计量收费的项目,不予全额拨付中央奖励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滞留、挪用。

(三)强化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年终综合考评体系,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将供热计量改革成效列入对县区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对未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任务、未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并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不到年度规定目标要求的区县,不得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和人居环境奖。

(四)积极宣传引导

广泛深入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要特别关心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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