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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节能环保汽车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4-07-19 中国节能网1820
核心提示:2009年,我国汽车市场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实现汽车产销1,379.10万辆和1,364.48万辆,同比增长48.30%和46.15%,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
 

2009年,我国汽车市场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实现汽车产销1,379.10万辆和1,364.48万辆,同比增长48.30%和46.15%,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这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政府实施经济刺激政策的效果。其中,1.6升及以下乘用车购置税减半政策对汽车产销增长影响的力度最大,2009年该类车型销售为719.55万辆,同比增长71%,销售增长贡献度70%。2010年,我国延续了2009年的购车优惠政策,并作了部分调整,主要包括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但是,上述政策在促进节能环保汽车销售和使用方面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

例如,同是1.6升排量,但不同品牌型号汽车的油耗不同,污染物排放也不一样;某种质量好的1.8升排量的车,其油耗和污染物排放可能比某种1.6升排量的车还低。对1.6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不管质量好坏和环保特性高低一律给予优惠,没有体现出对高质量、低油耗和低污染汽车的扶持。因此,应对目前实行的政策进行调整,从刺激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调整为刺激节能环保汽车发展;同时,对燃油经济性差和污染排放量大的汽车,包括1.6升及以下排量的车,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生产和使用进行限制。

建议:

一、制定和修订节能环保汽车相关标准

1.制定和实施有区别的强制性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统一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应实施最严格的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大中型城市和东部地区应实施较严格的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西部地区应实施普通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国实施统一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新车不能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不能在相关地区销售;在用车不能达到各地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不能通过年检;新车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禁止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

2.修订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182-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适当提高“中国环境标志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确保“中国环境标志汽车”的先进性。

3.修订国家标准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一方面规定用于市场准入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乘用车不得进口、生产、销售、使用;另一方面还应规定节能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以及能效等级,凡是符合该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属于“节能汽车”。不同等级的“节能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为制定和实施“节能汽车”优惠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修订国家标准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一方面规定用于市场准入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不符合该限制要求的轻型汽车不得进口、生产、销售、使用;另一方面还应规定低污染物排放轻型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凡是符合该限制要求的,属于“低污染汽车”。“低污染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制定和实施“低污染汽车”优惠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制定《低碳汽车》标准。《低碳汽车》标准应规定“低碳汽车”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

二、制定和实施促进节能环保汽车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和技术经济措施

1.完善现行的购车减税和财政补贴政策。

目前我国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按纯电动车、燃料电池车、混合动力车三类分别进行补贴的政策主要是针对汽车节能的优惠措施。鉴于我国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单位里程燃油消耗量参差不齐的现实,建议以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为依据,凡是符合1.6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无论实际上是1.6升以下或是1.6升以上排量的汽车,都给予车辆购置税减税优惠;凡是事实上不符合1.6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尽管事实上是1.6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也不给予车辆购置税减税优惠。以此体现对高质量“节能汽车”的扶持,倡导和引领国内“节能汽车”发展的新潮流。

2.制定和实施有区别的汽车排污税政策。

目前国家正在酝酿对汽车征收排污税。鉴于目前我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现状比较复杂,建议以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为依据,凡是不符合污染物排放限值基本要求的,不得进口、生产、销售、使用;凡是符合污染物排放限值基本要求,但不符合“低污染汽车”排放限值要求的,无论是1.6升以下或1.6升以上排量的汽车,都按照污染物排放实测值分档,再按年行驶里程计算征收车辆排污税;凡是符合“低污染汽车”排放限值要求的,无论是1.6升以下或1.6升以上排量的汽车,都按照“低污染汽车”污染物排放等级减免车辆排污税。通过上述措施,鼓励“低污染汽车”的使用和生产。

3.实施“低碳汽车”标志制度。

对符合《低碳汽车》标准要求的“低碳汽车”,国家应实施“低碳汽车”标志制度,即按照ISO 14020系列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合格评定的法规规定,由企业自我申报,由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对符合要求的汽车授予“低碳汽车”标志。

4.对“低碳汽车”给予多项减税、财政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

(1)对“低碳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给予国家和地方二级财政补贴。

(2)制定和实施对“低碳汽车”免收停车费和过路费过桥费的优惠政策。

(3)把“低碳汽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鼓励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低碳汽车”作为公务用车,为全国人民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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