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北京市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北京将据此构建“1+3+N”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所谓“1+3+N”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即: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标准等配套文件;后续北京市还将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社会组织扶持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贯彻落实国办《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一是购买内容包括以社会公众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等三类;二是将履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规范范围;三是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四是在公共服务需求调研、承接主体选择、绩效评价等环节更加关注服务对象的意见;五是提出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的衔接问题。
目前,北京市财政部门正在梳理2014年部门预算中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执行的项目,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用事业、基础民生等领域确定一批社会影响力大、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市场机制成熟的项目予以重点推进。预计到2017年,将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提前三年完成中央提出的任务目标。
下一步,北京市将重点关注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既养人,又买服务”的重复投入现象;注重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提升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能力,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激发和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注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政府履职方式,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在谈判、承接主体选择、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能力,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所谓“1+3+N”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即: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标准等配套文件;后续北京市还将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社会组织扶持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贯彻落实国办《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一是购买内容包括以社会公众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等三类;二是将履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规范范围;三是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四是在公共服务需求调研、承接主体选择、绩效评价等环节更加关注服务对象的意见;五是提出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的衔接问题。
目前,北京市财政部门正在梳理2014年部门预算中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执行的项目,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用事业、基础民生等领域确定一批社会影响力大、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市场机制成熟的项目予以重点推进。预计到2017年,将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提前三年完成中央提出的任务目标。
下一步,北京市将重点关注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既养人,又买服务”的重复投入现象;注重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提升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能力,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激发和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注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政府履职方式,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在谈判、承接主体选择、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能力,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