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并采取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实施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该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根据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机构通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预选承包商名录内,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是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机构或企业;实施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分包单位。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投资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及如何确定中标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招标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事宜。
《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采用该办法确定中标人。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是指招标人将工程合理价予以公布,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后,招标人在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合理价作为中标价格的评标定标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的“一规定两办法”旨在全面规范该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国有投资效益。该厅明确规定:对招标中有关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对等的高于项目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取消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施工招标推行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需单独发包的,须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区内国有投资工程不设暂定价项目。同时,国有投资工程实行差额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5%。履约担保实行双向履约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