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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应以提高透明度为起点

   2014-09-28 422
核心提示:在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中,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问题分外值得关注。
       在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中,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问题分外值得关注。
 
  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隶属于社会信用体系,长时间以来受到社会关注。一方面在于招投标这一部分公共资金使用量巨大;另一方面在于招投标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层出不穷: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资质挂靠、围标串标、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时有发生,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难以杜绝,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财政部2013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为16381.1亿元,比2012年增加2403.4亿元,增长了17.2%。在货物,工程,服务三大采购对象中,服务类采购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同比增长26.4%。在审计署2014年6月发布的对11户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中披露出涉及违规招标金额总计达487.28亿元。大金额的公共资金是否能顺利正规支配,建立起完善的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至关重要,这关系到能否采用一种制度有效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并且规范招投标的市场秩序。
 
  在笔者看来,从当下实际出发,建设较为完善的招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应当以提高透明度为起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政策在监督下实施,才能尽早地发现不足和错误,使得在建设招投标信用制度的过程中少走弯路。
 
  那么,具体该如何着手呢?
 
  首先要提高招投标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即扩大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投标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的招标项目作为重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的工作。
 
  其次要提高信用档案透明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加大投标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除了取消中标,罚款之外,还要采取降低企业竞标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使得企业能够提高警惕性,了解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据了解,江苏,四川,西安等多个城市均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这一举措确实让一些有资质、信用好的单位和人员在招投标的市场上有了更多机会,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性。
 
  第三要提高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透明度,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2013年2月,发改委公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落实政策,进一步做到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网络化、无纸化的全面、实时和透明监督。
 
  第四要提高第三方信用评价透明度,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参与方在招投标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真实的信用评价。一方面督促企业做到规范竞标,高规格服务,树立良好的口碑;另一方面也为有意愿与企业合作的招标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招投标领域信用制度的建设对于我国来说,之前的相关经验可谓一片空白。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较为完善的招投标信用制度也确实是勉为其难。不妨静下心来,找准切入点,从提高透明度做起,从源头解决问题,将会大大提高我国招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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