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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城区路灯节能改造PPP项目 (第三次)招商公告

   2016-01-09 294
核心提示:关于城区路灯节能改造PPP项目(第三次)招商公告为响应中央节能减排政策,降低能源和政府财政成本,美化亮化县城,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公共服

关于城区路灯节能改造PPP项目

(第三次)招商公告

为响应中央节能减排政策,降低能源和政府财政成本,美化亮化县城,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公共服务能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LED路灯改造及能源管理项目向社会公开招选投资合作商,现将招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商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县城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含运营期间的运营服务),改造范围包括县城原有路灯改造,富州北路、308省道渔场至文明山段、308省道帽子坡入口至文明山顶、城东荷花路、城东漫水铁路桥至隆家堡高速公路入口段新增路灯。具体为:县城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现有的2495盏高压纳灯节能改造和2191根灯杆改造;新增LED路灯733盏,灯杆733根(其中4米110瓦路灯105盏,12米190瓦路灯333盏,12米120瓦路灯275盏,10米100瓦路灯20盏)。

四、投资总额

项目估算总投资额共3256万元。①直接工程费用2657万元,其中原有路灯改造(含路灯及灯杆)直接费用1599万元;新增路灯(含灯杆及配套设施)直接工程费用1058万元,②税金97万元;③工程监理费用及相关规费360万元(含劳保基金);④不可预见费用142万元(路灯数以实际安装数为准,投资额以财政评审为准)。

五、合作模式

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即: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政府确定的下辖部门作为项目发起方(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投资合作方(乙方),再由甲乙双方按照1:9的比例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甲方授权的公司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占10%;乙方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比例占90%),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建设、营运、管理、移交,项目运营期限为12年。

六、运营服务费支付

运营服务费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解决,缺口部分由财政分年度予以补贴,投资回收期定为12年。运营期间,甲方每年向项目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

七、社会投资人报名条件

1、社会投资人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能独立承担本项目的建设资金。

2、社会投资人必须为具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能源资质的企业。

3、社会投资人在报名时,应向招商单位指定的账户交纳300万元的信誉保证金,中选后签订项目合同时再向招商单位交纳700万元信誉保证金。如报名人中选,信誉保证金在项目公司成立时转为中选合作单位在项目公司相应份额的资本;如报名人落选,信誉保证金在正式确定投资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八、社会投资人确定的具体办法

本项目招商公告期限为5天,公告期满后,如只有1家社会投资人报名,则采取磋商性谈判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如有2家以上社会投资人报名,则采取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

九、施工期限

本项目施工期限为8个月,即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编制分月施工计划,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当月启动项目建设。

十、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13日(双休日不休息),上午8:00-12:00(北京时间),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逾期不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内。

3、报名应提交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证明、身份证、能源资质原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

4、本项目不接受网上报名及联合体报名。

十一、招商说明

1、社会投资人必须承诺改造后的路灯节能率达到60%以上,亮灯率达98%以上。

2、社会投资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路灯改造实施方案,供招商单位技术审查。

3、招商人不统一组织安排现场踏勘和召开答疑会,社会投资人可自行对项目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田先生 电 话:0745—5883039,13973096578

滕先生 电 话:0745—5883040,13874561642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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