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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仪器仪表有关资格条件的公告

   2016-03-05 370
核心提示:各潜在投标人:为进一步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国家电网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了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仪器仪表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

各潜在投标人:

为进一步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国家电网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了“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仪器仪表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组织实施的仪器仪表招标采购,对SF6气体检漏仪、电缆故障探测仪、红外热成像仪、局放测试仪等4类产品,将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若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仅接受代理商投标;若投标产品为国产产品,仅接受投标产品的原厂商投标”,修改为“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为便于投标人做好各项投标准备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就投标主体和业绩认定提出相关建议,供各潜在投标人参考。

1.关于投标主体。对于进口产品的制造商,为适应招标要求,建议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关于业绩认定。将会在后续的采购中设定适当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招标采购业绩条件将由原来“投标人应具有¨¨的供货业绩”,拟调整为“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的供货业绩”。

关于上述事项在招标采购中的具体要求,以发布的招标采购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电网公司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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