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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项目招投标常见疑问大解析

   2016-12-15 193
核心提示: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方重视,大部分环境保护项目都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但在实践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不熟悉,以及对招投标工作内

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方重视,大部分环境保护项目都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但在实践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不熟悉,以及对招投标工作内涵不了解,导致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乱象,既损害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也浪费了其他相关方和社会资源,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目前,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方重视,大部分环境保护项目都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发现由于部分招标人或投标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不熟悉,以及对招投标工作内涵的不了解,导致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乱象,既损害了招标人和投标人各自的利益,也浪费了其他相关方和社会资源,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常见问题

投标人常见的问题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符;只重视报价表、不关注投标函;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无法证明相关事项等。

案例1

某污水处理厂招标采购多台(套)大型污水处理设备,要求投标人具有设备供货、安装、培训等能力和业绩,以及良好的财务盈利状况,盈利状况以经审计的公司近期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

一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经审计的报告,是针对该投标人前任领导的离任审计报告。

另一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两位注册会计师只盖有执业印章,没有签字;亦没有主任会计师的执业证明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等。

分析

第一家投标人提供的报告,虽然是经审计的报告,报告中也有公司近期财务数据,有盈利,但该报告的审计对象不是公司,而是个人。这就是投标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二家投标人提供的报告,笔者认为是无效报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财会〔2003〕11号)两份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必须同时签名并盖执业印章方为有效。财会〔2001〕1035号文件中,还特别对两种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会计师与负责项目的会计师签名盖章,或主任会计师与负责项目的会计师签名盖章,做了详细说明。因此,没有注册会计师及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会计师或受托注册会计师)签名的审计报告,是无效审计报告。

案例2

招标人为某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其采购的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项目,净化治理范围是2栋办公大楼和1栋食堂大楼,建筑面积4.71万平方米,净化治理的内容为装修材料和家具中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氨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元素。招标人设定了特殊的符合性条件:参加治理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3人须具备相关机构颁发的室内空气治理职业证书,所有人员必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文件。

参与投标的一家供应商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公司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将应由公司缴纳的职工社保资金发给职工,由职工个人自行缴纳。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此做了说明。但是,该公司并没有将职工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保证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案例。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然而,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不是公司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理由。

企业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在职工自己的工资收入中提取缴纳的资金,即个人缴纳部分;另一部分是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企业的收入中提取缴纳的资金,即单位缴纳部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针对的就是第二部分。

供应商将应由单位缴纳的资金发给职工个人,由职工个人将自己缴纳的资金和单位缴纳的资金一并缴纳,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合规。因为这将导致职工只能在个人账户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就本案而言,供应商没有把职工缴纳社保的证明从职工那里收集整理后装订到投标文件中,就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因此,只能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其投标。

改善途径

对投标人而言,加强学习,全面掌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并阅读审核后,一旦发现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应及时提出质疑,这是投标人的权力,这样做有利于投标人更好地编制投标文件,提高投标文件质量,也有利于招标人完善招标文件,更好地服务于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等,都是有关质疑和投诉的规定,投标人应合理利用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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