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空调为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在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少人为此担心:对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比较冷门的空调机型,是否会造成不能有效竞争而形成价格垄断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医院委托一集采机构就风冷热泵机组进行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采购文件对评标办法的规定是: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机组在有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复印件,投标产品和清单内型号规格必须一致。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对其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分各项为0分,且不得中标。若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要求,项目作废标处理。
投标截止后,有A、B、C三家公司参与,投标价格分别为398万元,300万元,265万元。经评标委员会核查,只有A公司的机组在节能清单中,毫无疑问其他两家公司无法中标。但有资格中标的A公司,其投标价远远高出其他两家公司。中标结果发布后,B、C两家公司都提出质疑,理由是A公司的中标价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应当判定为无效标。这就提出一个问题:高价中标真的可行吗?
这个敏感问题一经抛出,马上在业界引起争议。目前有两种答案:一种是合法但不合理,一种是应按无效标处理。
有专家认为,合法但不合理。因为本案例有符合需求的机组在节能清单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空调为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果不在节能清单内采购就是违反法规要求,因此高价中标也是合法的。但是,高价中标并不合理,原因是中标价格畸高。由于只有一家供应商的产品在清单内,势必会造成供应商价格垄断,无法形成一种有效竞争机制,这也会成为供应商获取高额利润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并无法律依据可以直接判定A公司为无效标。因为市场平均价不能随意认定,各个品牌的质量、参数、功能也都有所不同,认定市场平均价是很难的。
也有专家认为,采购的中标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应当判定为无效标。因为当地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发现评审价格明显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说理由,若出现中标候选人报价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可以建议作无效标处理。虽然在节能清单内采购是强制性要求,但也应当避免“垄断条款”而造成“价格虚高”的问题,因此可以建议作无效标处理。
那么,究竟如何是好呢?
我们分析,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角度看,如果某一机型纳入政府采购节能清单的只是市场上的极小部分,而且是“专供政府”,那么所起的政策效果就不够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很多同类企业的参与,降低了政府采购项目的合理竞争。因此,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会大打折扣。但如果节能清单准入要求科学、政府采购市场的吸引力足够大,节能清单恰恰能够对供应商、对产业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也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
由于冷门机组一般属于新型技术,生产厂家少,再加上对该种机型政府采购的需求量少,而进入清单首先需要做节能认证,需要一定的成本和费用,因此很多厂家不愿意进入节能清单。这样一来,节能清单中此类产品少之又少,极易造成价格垄断。
那怎样才能避免节能清单产品的价格垄断呢?
我建议不妨采取两个方法:一是扩大此类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规模,增加采购需求,形成批量效应;二是大大降低节能认证的成本以及费用,减少认证环节,吸引更多厂家自愿地进行节能认证,便捷地进入采购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