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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涉及的时限问题

   2012-11-13 702
核心提示: 在受采购业主委托从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少关于时限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采购业主关心的,
        在受采购业主委托从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少关于时限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采购业主关心的,如:招标整个运作过程中各个环节需要的天数等等;也有与投标人密切相关,甚至是影响其成败的,如: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等等。笔者试就一个完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所可能涉及到的时限问题作一记述,希望对招标采购业主和投标人能起到一点帮助作用。
一、发标期
  原外经贸部在 2000 年颁布并开始实施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七号令)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文件报审材料,同意招标并复函后,自招标机构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始,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后才能开标。
二、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后的重新发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或澄清,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修改之日起,至少十五天后才能开标。
三、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是指投标人到达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期限。
  它对投标人来说可谓“生死时限”,即使在这个期限的最后一秒递交文件,都能够参与招标项目的竞争;但是,哪怕迟到一秒,其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不管投标人为此花费了多少心血、其具有多强的竞争力、采购业主对其多感兴趣。
  投标截止时间是一个明确的时间点的概念,应符合上述第一、二时限的要求。
四、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是指招标机构开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时间,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一样应为一个时间点。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般情况下是重合的。如果并非同一时间,开标时间应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但应注意,开标时间前,招标机构保存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经验证,证明文件完整、密封完好,方可开标。
五、投标有效期
  招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的概念。各个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不尽相同,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有对投标有效期的明确规定,一般说来,该期限多采用 90 天或 120 天。
  原外经贸部下发的《机电产品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 ( 即国际招标项目通用文本 ) 第一章 16.1 条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七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都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投标书部分列明的投标有效期如少于该项目要求投标有效期,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者其投标被废标。
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这也是一个时间段的概念。原外经贸部下发的《机电产品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即国际招标项目通用文本)第一章第 15.3 条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收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国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 (30) 天;或 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也就是说,相对上述第五时限来说,如果投标有效期是 90 天或 120 天,则投标保证金若为保函形式,其有效期应为 120 天或 150 天。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七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的应予废标。
  第五、第六时限不足造成投标被废标的情况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屡见不鲜,投标人应充分注意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要因微小的疏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七、银行资信证明开具日期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七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该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也就是说,银行资信证明应于招标项目开标前三个月内开具方为有效。如遇招标项目开标时间延迟,原银行资信证明开具时间与新的开标时间相比超过三个月的,投标人应向银行申请重新开具资信证明。否则,将有可能因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被废标。
八、评标结果公示期
  评标结果产生后,招标机构将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评标结果公示将转为公示结果公告,主管部门如同时于公示期内收到项目《评标报告》,则随后将在中国国际网上下达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同意评标结果。招标机构可以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报告报送期
  评标结果产生后,招标机构应编制项目《评标报告》,经采购业主与招标机构双方盖章后报送相应主管进出口部门。
  《评标报告》应于公示期内 (即公示开始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递送至相应主管进出口部门,否则,将有因违规操作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可能。
  采购业主有时因为企业中审批环节较多,手续繁琐,在公示期将尽时仍无法提供《评标报告》盖章页,此时,招标机构应主动敦促、提醒,甚至上门催办。切不可疏忽了此项工作,给采购业主和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十、评标结果质疑的有关时限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允许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向相关主管进出口机构提出。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评标结果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进出口机构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商务部。否则,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除了上述时限外,国家的政策法规还对进出口主管部门审核处理招标过程的相关环节做了相应的时限规定,但由于各主管部门普遍建立了办公承诺制度,一般审核处理各环节所需时限都大大低于相关规定,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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