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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口环节税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2012-11-13 476
核心提示:在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进口环节税的问题。而在实际项目招标中,有些企业是享受免税政策的
        在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进口环节税的问题。而在实际项目招标中,有些企业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因此评标的结果往往会出现中标厂商的价格对企业来说并不是最低的,或者说并不是对企业最有利的,这就出现了矛盾。在招标中如何能让业主满意无疑是招标中介机构不断追求的目标之一,如何能妥善解决这个矛盾,对招标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所有的投标厂商均为国外厂商,且所投设备均为国外供货,一般不会出现上述矛盾;如果投标厂商中既有国外厂商,也有国内厂商,或者即使均为国外厂商,但投标设备存在国内分交的情况下,上述矛盾就有可能出现。具体见下面两个例子:
例 1、投标厂商均为国外厂商,但投标设备存在国内分交的情况
  举一个简化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项目实例。假如有 A公司和B公司进入了评标价格比较,两家公司的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制造工艺完全处于同一水平,在评标委员会评定过程中均不存在商务偏离、技术偏离和供货范围偏离,其评标价格比较表见附表1。A公司的投标总价为4,060,000美元+2,230,000元人民币,B公司的投标总价为3,200,000美元+11,600,000元人民币。假设该产品关税税率为18%,则进口环节税综合税率为38.06%。A公司的进口环节税为1,545,236美元,B公司的进口环节税为1,217,920美元 。 从表中可以看出, A公司的评标价格为5,874,235美元,B公司的评标价格为5,817,196美元。A公司的评标价格高于B公司,B公司应推荐为中标候选厂商。如果两家企业均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在不考虑进口环节税的情况下,A公司的价格4,328,999美元,B公司的价格为4,599,276美元,B公司的价格高于A公司的价格,这就意味企业要花更多的钱购买同样质量的设备。如果A公司的品牌好于B公司,出现上面的结果是企业更不愿意看到的。
2、投标商既有国内厂商又有国外厂商的情况
  假设 L公司为国内厂商,投标标价为480万元人民币。Y公司为国外厂商,投标价格为50万美元。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3%,则进口环节税税率为32.21%。在不存在商务偏离、技术偏离和供货范围偏离的情况下,L公司的评标价格为57.9万美元(1美元=8.29元人民币),Y公司为66.1万美元。推荐L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如果两家企业均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在不考虑进口环节税的情况下,L公司的价格 为 480万元人民币,Y公司的价格折合414.5万元人民币,实际上Y公司的价格更便宜,企业也许因此而错失了可以花更少的成本购买质量更优的进口产品的机会。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业主根据投标方是否具有国家免税资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评标价格是否考虑进口环节税,但是根据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七号令)的规定,只有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在计算评标总价时,国外产品以 CIF价、国内产品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基础;除国外贷款项目,其他产品计算评标总价时,无论企业是否享受免进口税政策,国外产品均要加上进口环节税。由此可见这种办法暂时是行不通的,只好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在今后新出台的法规中考虑一下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下,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大型设备或大型生产线,进口环节税对评标结果的影响会更明显,可以利用其它的评标方法,七号令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批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根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因此,对于大型设备和生产线可以通过采用综合评估法(一般采用打分法),来解决进口环节税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分标准,可以综合考虑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投标产品质量及技术水平、系统设计方案、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情况、评标价格及付款条件等,并定出每项的权重和分值。评分只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厂商进行评审,如果存在商务和技术上存在重大偏离,应作废标处理。
假如评标价格的分值为 M,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各家得分T的计算公式如下:
T=M-K×(投标价-最低投标价)/(最高投标价-最低投标价)
注: K为分值调整系数。投标价、最低投标价、最高投标价均是经评审的价格,主要考虑供货偏离。
  根据该公式,经评审后投标价最低者得分最高,经评审的投标价最高者得分最低,两者之间分值相差 K(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具体规定)。这样有利于投标商在报价时给出更低或者说是更有利于招标方的价格。该分值只在总分中占一定比例,一般为十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同时由于在评标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投标产品质量及技术水平、系统设计方案等其它诸多因素的得分情况,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评标时进口环节税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通过采用上述方法可以得到更合理的中标结果。
 

表 1:

评标价格比较表

 

招标编号 /包号/品目号:(略)

投标人 /国别

A 公司

B 公司

制造商 /国别

德国

奥地利

唱标价

投标总价: 4,060,000美元+2,230,000元人民币

投标总价: 3,200,000美元+11,600,000元人民币

开标价格

投标总价: 4,060,000美元+2,230,000元人民币

投标总价: 3,200,000美元+11,600,000元人民币

算术修正值

0

0

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

投标总价: 4,060,000美元+2,230,000元人民币

投标总价: 3,200,000美元+11,600,000元人民币

投标声明(折扣或升、降价)

投标总价(原币值)

投标总价: 4,060,000美元+2,230,000元人民币

投标总价: 3,200,000美元+11,600,000元人民币

投标

总价

构成

设备价

——

——

备件及专用工具价

——

——

技术服务及培训费

——

——

汇率

1美元=8.29人民币

1美元=8.29人民币

投标总价

4,328,999美元

4,599,276美元

供货范围偏离

0

0

技术偏离

0

0

商务偏离

0

0

其它

0

0

调整总和

0

0

国内运保费

——

——

进口环节税 (38.06%)

1,545,236美元

1,217,920美元

评标价格

5,874,235美元

5,817,196美元

评标价格排序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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