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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售期可酌情延长

   2014-11-25 456
核心提示:最近,阅读了2014年11月4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第3版《投标截止时间如何设定更合理》一文,感觉文章观点很清晰,也触及了招投标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最近,阅读了2014年11月4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第3版《投标截止时间如何设定更合理》一文,感觉文章观点很清晰,也触及了招投标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对于文章中提到的案例,笔者认为代理机构的做法,无论是延长文件出售时间还是对异议的处理方式,都不存在问题。并且延长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可以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这种做法是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的。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文件售期的规定,是指招标文件的最短售期不得少于5日。从这点来看,招标文件售期的延长,哪怕延长到了开标的前一秒,都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延长招标文件售期的行为,不应受到指责,相反,应加以鼓励和提倡。至于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时间,则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与招标文件售期的长短并无关系。 
 
  设想,如果招标文件中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条款,那么就算把招标文件的售期压缩到5天,且其间没有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这些也都改变不了该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事实。而如果招标文件的内容确实不存在违法违规,那相关部门只需按照法律法规条款对异议或投诉进行处理即可。 
 
  因此,对于文中的情形,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笔者有两点建议:一是不受理投诉,否则涉嫌违法。二是视投诉书所述违法情形是否属实而定,如确确有违法,应主动介入并要求招标人在更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如不存在违法,可不干预正常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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