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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须公开招标

   2014-12-11 261
核心提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新疆乌鲁木齐记者 温丽娜
 
      自治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指出,我区将在教育、就业、社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并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社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则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该意见还明确提出,将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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