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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2015-01-27 486
核心提示: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以主席令第2 1号发布,该法于2000年1月起实行。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一、施工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以主席令第2 1号发布,该法于2000年1月起实行。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13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期实行。上述法律以及条例起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作用。
 
  相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施工投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或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例如对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质量、工期、参建人员资格等方面的相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技术标就是通常所说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重点和难点分析、技术质量和安全措施、拟派项目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一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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