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一做课桌生意的李老板,伙同负责招标文件的原仙桃市电化馆馆长等人,设置特殊条件,让自己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制作标书参与投标,并顺利中标,三次先后中标金额高达1100万余元,自己则从中获利118万余元。记者昨悉,李某被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人另案处理。
李老板是仙桃人,2011年4月,得知有一个学校课桌椅的改造计划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便跟老乡周某说起此事,“要是能揽上这生意,我可就能大赚一笔啦!”彼时周某的同学谌某在仙桃市电化馆任馆长,正好分管拟定招标文件初稿一事,便想着能做个“顺水人情”帮李老板一把。
不过,李老板对招投标的程序不太熟练,他找到同是经营课桌椅生意,多次参加招标项目但都未中标的邱老板帮忙,并承诺中标之后从邱老板处进货,“有钱大家一起赚”。
敲定之后,谌某就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特殊条件,譬如要求课桌椅面板必须使用“永康蓓蕾PP塑料一次性无接头注塑封边圆弧形面板”……以此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
随后,他们安排由邱老板借用其他三家公司(简称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资质制作标书参与投标,很快B公司中标,金额为437万余元;三个月后,仙桃市图书架阅览桌等设备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四人采用同样的手段,由邱老板借用A、C、D、E四家公司的资质制作标书参与投标,其中D公司以410万余元的金额中标;一年后,又以同样的手段使得D公司中标该市“第三批课桌椅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为310万余元。
以上项目中标后,李老板、周某、谌某三人共同出资采购课桌椅供应给仙桃市教育局,三人共获利267万余元,李老板获利118万余元。
据介绍,该案是湖北省检察院指定东西湖检察院管辖,除李老板之外的另外三人,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