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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

   2015-04-28 252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7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安蓓 赵超)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7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七部门已清理15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据统计,七部门共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4件(废止32件、修改28件、保留94件),全国31个省(区、市)共清理4612件(废止1200件、修改877件、保留2535件)。

但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维护招标投标领域法制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是不够的,必须建立长效机制。

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

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及时修改完善。

杜绝“土政策”、“潜规则”

问:意见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方面有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意见严禁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活动,并从约束政府权力、方便市场主体的角度,强化了相关要求。

一是将信息公开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基础,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二是将公众参与作为主要方式;三是将严格程序作为重要保障,同时要求建立后评估制度。

支持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尽快投运

问: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实?下一步如何推进?

答:意见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定期监督检查。

下一步,将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构建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网络。支持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尽快投入运营。依托该平台,统一发布全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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