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主任收174万操纵学校招标
一审被判11年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全部退赃改判7年
延庆县教委原主任马铁铃为他人中标延庆县的学校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4万余元,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马铁铃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全部退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考虑马铁铃的退赃情节,终审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
>>案情买房不给钱操纵招标
房山法院判决认定,现年58岁的马铁铃于2008年9月开始担任延庆县教育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教委全面工作。在延庆县教委下属单位建设工程施工中,由延庆县教委负责选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
2006年,马铁铃在为其子购买海淀区文成杰座小区房屋过程中,通过请托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唐某,只交纳了部分房款即办理了入住手续。马铁铃当时向唐某表示剩余房款64万余元在一段时间内补交,但一直未补交。2009年8、9月间,马铁铃指示别人在延庆县永宁中学改扩建工程招投标中,对唐某兄弟参与竞标的公司给予帮助,最终该工程由唐某弟弟挂靠的公司中标。至案发,马铁铃仍未补交剩余房款。根据其家庭存款情况,他有能力补交。
2011年10月15日,马铁铃在购买延庆县悦泽苑小区房屋过程中,向唐某索要了100万元。2012年6、7月间,马铁铃指示别人在延庆县第一中学综合楼改扩建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唐某兄弟的公司帮助,最终该工程又由唐某弟弟挂靠的公司中标。至案发,马铁铃未归还唐某100万元。根据他的家庭存款情况,其有能力偿还。
此外,2009年8、9月间,马铁铃收受雷某给予的存有10万元的一张银行卡。2010年,马铁铃为雷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延庆县西屯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工程提供帮助。
2013年10月13日,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向马铁铃了解情况,马铁铃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
>>宣判自首退赃终审判7年
房山法院认为,马铁铃构成受贿罪,他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他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赔了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马铁铃有期徒刑11年,继续追缴其没有退赔的犯罪所得139.3万余元。
马铁铃上诉否认索贿。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剩余全部受贿款项。市二中院认为,马铁铃为自己及其子买房欠款总计160余万,有能力归还却不予归还,索贿意图明显;他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唐某弟弟挂靠的公司中标工程,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退赃情节,致量刑失当,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终审判处马铁铃有期徒刑7年。 (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