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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工程延长段管道防腐施工招标公告

   2015-05-10 265
核心提示: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工程延长段管道防腐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工程延长段管道防腐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 HBNSBDPT-SJGQ-CZZX/CZ-FF-2015-01

招标方案核准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方案核准文号: 冀发改招标核(2013)502号

所属行业: 水利桥梁

所属地区: 沧州

招标内容:

1. 招标条件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工程延长段已由省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项目法人为河北水务集团,招标人为沧州市南水北调工程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管道防腐施工承包人。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工程延长段,是自石津干渠工程沧州支线压力箱涵桩号210+093位置处的分水口门,经首端小白庄加压泵站,沿原青县输水 管线向下游延伸约20km的管道,至现有引大入沧管道交汇处的输水工程。延长段与原有引大管道连通,直接向沧州市、渤海新区(部分用水户)、南皮县、孟村 县、盐山县和青县提供生活、工业用水。延长段工程包括新增加压泵站1座,新建管道19.97km。本工程主要以城市为供水目标,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 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确定工程等别为Ⅲ等,主要建筑物按3级设计,次要建筑物按4级设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 SL654-2014的规定,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跨越河道的输水管道工程,穿河(渠)交叉建筑物按《防洪标准》(GB50201-94)确定输 水管道工程交叉建筑物防洪标准;河(渠)防洪标准高于交叉建筑物标准的,采用河道防洪标准及工程等别。3级建筑物洪水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 为50年一遇。

延长段线路布置以原青县输水管道工程前20km的线路为基础,局部根据设计管径及施工技术条件等进行了优化调整。其中延长段前段(小白庄分水口门 至南孟盐支线分水口处)长12.719km,管道设计规模5.042m3/s,为单排DN2400双胶圈埋置式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DE);延长 段后段(南孟盐支线分水口至沧渤青分水口处)长7.252km,管道设计规模4.195m3/s,为单排DN2200双胶圈埋置式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PCCPDE)。

招标范围:负责延长段范围内PCCP管道及钢制管道(件)防腐,包括标段内的PCCP标准管、异型管等的外防腐,SP的内外防腐,承插口转换配 件、备用管及合拢管等PCCP配件及弯头、排气三通、泄水三通、岔通等SP管件的内、外防腐;标段内PCCP承插口接头冷缠带防腐和钢制焊接接头内外防 腐;格网等金属结构的防腐。

本工程计划2015年6月开工,工期约为6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简称“三标体系认证”);近5年具有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近5年同类工程业绩指:2010年1月1日以来合同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钢制管、件或PCCP管道防腐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应为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为准,尚未竣工验收的,可用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代替。

3.2本次招标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人在2012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由投标单位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资格审查时提供原件)。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人于2015年5月8日至5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叁仟元(¥3000),售后不退。

4.2有意的投标人在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并按相应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联系人:周 辰

手 机:18513601029

电 话:010-88622152

邮 箱:zhch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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