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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采购预算不能随意下调

   2015-05-24 709
核心提示: 2015年2月初,某市教育系统采购人通过网上竞价平台完成年度印刷项目的采购工作,竞价公告显示,项目预算75万元。让人吃惊的是,该市24家入围定点印刷服务采购的供应商中,居然只有1家到集中采购机构报名参与现场竞价。

案情

2015年2月初,某市教育系统采购人通过网上竞价平台完成年度印刷项目的采购工作,竞价公告显示,项目预算75万元。让人吃惊的是,该市24家入围定点印刷服务采购的供应商中,居然只有1家到集中采购机构报名参与现场竞价。

其他23家入围的定点供应商为何没有报名?是他们不知道竞价信息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了强化竞争,集中采购机构之前做了大量的功课,集中培训入围供应商,要求他们每天关注竞价平台最新动态,有问题随时电话咨询。原来,入围供应商不愿参加这个项目竞价的真正原因是项目预算过低,挣不到钱,参与报价的唯一供应商上年就和采购人有合作,今年算是去年的延续,不过是又走了一道程序。

项目预算低又是为何呢?现场监督竞价过程的采购人代表得意地说:“75万元预算是我加班加点计算出来的,其实人大审批、财政下达的预算是92万元。因为实行国库委托支付,我们就想节省一些资金,以便满足以后的临时急需,到时再立项、追加预算会比较麻烦。”

将已经批准的92万元预算调整为75万元,如果没有供应商报名参与竞价怎么办?面对他人投过来的疑惑目光,采购人代表回答道:“如果竞价失败,我们会将预算提高到80万元,过几天后再次发起竞价,直到有供应商参加为止。”

分析

透过这个案例,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反思:1.采购人随意下调预算,为何能立项通过?2.采购人能否随意下调经批准的预算?3.资金支付环节该怎样最后把关?

对于第一个问题,该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采购人申报项目是通过内网进行的,网上竞价项目系统一般会自动审核通过,然后转到集中采购机构发竞价公告,没有人注意到采购人下调了批准的预算。由此看来,电子化虽然为政府采购手段带来创新,为相关工作带来便捷,但一些关键环节还是需要人工把关,否则就可能给后续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结合本案例的情况,人大审批、财政下达的预算是92万元,立项时内网“批准”的预算是75万元,到底应该以哪个预算为准呢?政府采购法律专家沈德能表示,人大审批的预算是法定的,应该以其为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例中的采购人在项目执行阶段随意下调预算,其行为已经违法。

众所周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支出改革的三驾马车,三者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制衡,部门预算决定该不该“买”,政府采购明确如何“买”,国库集中支付评价“买”得怎么样,并反作用于部门预算编制。从本案例看,正是因为实行国库委托支付,才给了采购人截留、挪用项目预算的机会和操作空间,如果不让采购人见“钱”,或者说截留的“钱”不由其支配,采购人定不会有如此举动。

启示

首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立项阶段必要的把关不可少。一般项目,监管部门要做好采购计划备案工作,查看项目预算是否与下达数额一致。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或电子反拍、网上竞价项目,也应严格要求采购人,不可由其随意作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其次,采购人遵纪守法才是正道,不然所付出的成本一定会远远大于违规所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既公布项目预算,又公示采购合同。联系本案例中的采购人,即使能与供应商签订“阴阳合同”,但合同公示环节怎么办?合同备案手续怎么办?审计机关的监督如何应对?结果可想而知,必然是露出马脚,遭到应有的处罚。

最后,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是当务之急。当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基本已推进到县级,有条件的地区甚至到了乡(镇),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和委托支付的情况并存。透过本案例,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工作力度,创造条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委托支付尽管可以提高效率,但带来的管理成本随之增加,并给了采购人相应的操作空间,结果反而不一定好。

(作者:张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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