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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电子招投标检测认证制度

   2015-08-27 343
核心提示: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并将于9月1日实施。

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并将于9月1日实施。

日前,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

为电子招投标发展提供保障

据了解,近10年来,有关部门、地方和大型企业积极探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有些行业和地区的电子招标采购率已经达到70%以上,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和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已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但是电子招标投标还面临着发展不均衡、信息不共享、体制机制不适应、安全保障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制约着电子招标投标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应用。

就在今年的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通知,部署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其中,要求试点交易平台应当在试点期间通过检测认证,并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根据2013年5月1日已正式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对此,国家认监委副主任刘卫军表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的建立,将逐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通过科学、有效的认证检测工作实施,将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确保互联互通、透明合规提供符合性评价服务。

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介绍,互联网所独有的全流程在线交易服务技术被引入到招标采购行业后,传统的招标模式将逐步转变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内置招标规范标准的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模式。在构建一个电子招投标全流程、动态、立体的信息公开共享体系过程中,需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来提供支撑和保障,即由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是否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评价。

依法实施程序规范多元共治

《办法》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刘卫军介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将以“依法实施、程序规范”为目标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实验室需“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能力”;认证机构需“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相关检测、认证人员需“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要求和认证规则要求,具备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评价能力”。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流程。

此外,《办法》还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的质量抽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或者重新认证的决定,并对外公布。社会公众和电子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检测认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刘卫军指出,“共同治理、后续监管”是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因此,这需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认证实施机构,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当事人,认证委托人与社会公众等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的多元共治。

认证信息集中公开共享开放

中国改革报记者注意到,《办法》除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等内容和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外,还明确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名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并交互至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对外公布的认证处理决定及相关检测报告应同时交互至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总经理平庆忠告诉记者,招标投标的特点就是信息集中公开共享,但由于传统行政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约束和传统纸质媒介传播的局限,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直处于分割、分散、失真、静态、单向、独享的传播状态,无法实现立体流通、双向互动、动态跟踪、聚合共享和对称公开,因此也无法满足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以及主体自律、公众监督的基本要求。为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就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的不同,确立建立了一个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并明确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作为招标投标信息交换枢纽,实现招标投标信息的集中公开共享。

而按照此次《办法》提出的,实验室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出具的电文形式的检测报告应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认证机构通过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和运营机构等信息要求,今后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检测认证信息指定公开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认证信息的集中公开共享中心,这将为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的信息互联互通、动态跟踪、透明高效、开放共享、永久追溯、立体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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