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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机场集团特种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14-09-30 164
核心提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特种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特种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QCZ2014-010308283
招标编码:CBL_20140929_11146355
开标时间:2014-10-24
所属行业:其它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它
 所属地区:山东
 招标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受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青岛国际机场集团特种车辆采购项目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QCZ2014-010308283
二、项目名称:青岛国际机场集团特种车辆采购项目
 三、项目内容:
 第一标段:摆渡车 3辆
 第二标段:电源车 2辆
 第三标段:清水车 1辆
 第四标段:污水车 1辆
 第五标段:垃圾车 1辆
 第六标段:皮卡车 3辆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第一标段摆渡车投标人资格要求
1.1生产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具有成熟的制造摆渡车5年及以上的历史且在近3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来在全国的机场摆渡车销售业绩不少于30辆。
 (3)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必须有常住代表机构(售后维修机构)并配有专职的具有三年及以上同类车辆服务经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
 (4)提供的车辆主要部件,(如:车桥、发动机、变速器、电气、空调、气动件、传动件、液压部件等)应为国际知名品牌。
 (5)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该品牌原产地的产品,而不是其它地区或其它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6)所投设备需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7)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1.2代理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所投设备生产商具有成熟的制造摆渡车5年及以上的历史且在近3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来在全国的机场摆渡车销售业绩不少于30辆。
 (3)投标人所投设备的生产商在中国大陆必须有常住代表机构(售后维修机构)并配有专职的具有三年及以上同类车辆服务经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
 (4)所投车辆主要部件,(如:车桥、发动机、变速器、电气、空调、气动件、传动件、液压部件等)应为国际知名品牌。
 (5)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该品牌原产地的产品,而不是其它地区或其它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6)代理商必须具有所投设备制造商针对此次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及针对所投产品的两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进口品牌要有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
 (7)所投设备需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8)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2、第二标段电源车投标人资格要求
2.1生产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具有15年及以上制造飞机专用电源车的历史且在近3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电源车的供货业绩每年都在30台及以上。
 (3)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必须有常住代表机构(售后维修机构)并配有专职的具有五年及以上同类车辆服务经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
 (4)所投标电源车的主要部件在中国境内应有维修及配件供应网点。
 (5)在中国境内用户对所投标电源车的使用和售后服务表示满意的书面证明且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6)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2.2代理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所投设备的生产商具有15年及以上制造飞机专用电源车的历史且在近3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电源车的供货业绩每年都在30台及以上。
 (3)投标人所投设备的生产商在中国大陆必须有常住代表机构(售后维修机构)并配有专职的具有五年及以上同类车辆服务经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
 (4)所投标电源车的主要部件在中国境内应有维修及配件供应网点。
 (5)在中国境内用户对所投标电源车的使用和售后服务表示满意的书面证明且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6)代理商必须具有所投设备制造商针对此次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及针对所投产品的两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进口品牌要有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
 (7)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以后生产的。
3、第三标段清水车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生产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具有5年及以上制造清水车的历史,且在近3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清水车的销售业绩在30台及以上。
 (3)投标人提供的车辆主要部件,(如:底盘、液压件、电气件等)已在中国大陆民用机场的航空特种车辆的使用记录。
 (4)投标人需配有专职的具有五年及以上清水车服务经验的技术工程师。
 (5)所投设备需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6)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3.2代理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所投设备生产商具有5年及以上制造清水车的历史,且在近3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清水车的销售业绩在30台及以上。
 (3)投标人提供的车辆主要部件,(如:底盘、液压件、电气件等)已在中国大陆民用机场的航空特种车辆的使用记录。
 (4)投标人所投设备生产商需配有专职的具有五年及以上清水车服务经验的技术工程师。
 (5)所投设备需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6)投标人必须具有所投设备制造商针对此次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及针对所投产品的两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进口品牌要有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
 (7)所投标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4、第四标段污水车投标人资格要求
4.1生产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具有5年及以上制造污水车的历史,且在近3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污水车的销售业绩在30台及以上。
 (3)投标人提供的车辆主要部件,(如:底盘、液压件、电气件等)已在中国大陆民用机场的航空特种车辆的使用记录。
 (4)投标人需配有专职的具有五年及以上污水车服务经验的技术工程师。
 (5)所投设备需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6)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4.2代理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所投设备生产商具有5年及以上制造污水车的历史,且在近3年(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污水车的销售业绩在30台及以上。
 (3)投标人提供的车辆主要部件,(如:底盘、液压件、电气件等)已在中国大陆民用机场的航空特种车辆的使用记录。
 (4)投标人所投设备生产商需配有专职的具有五年及以上污水车服务经验的技术工程师。
 (5)所投设备需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6)投标人必须具有所投设备制造商针对此次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及针对所投产品的两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进口品牌要有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
 (7)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5、第五标段垃圾车投标人资格要求
5.1生产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应有3年及以上生产和销售垃圾车的历史。
 (3)投标人提供的车辆主要部件(如:车桥、电气、气动件、传动件、液压部件等)应为国内/国际知名品牌。
 (4)投标人需配有专职的具有三年及以上垃圾车服务经验的技术服务货物师。
 (5)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该品牌原产地的产品,而不是其它地区或其它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6)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5.2代理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所投设备生产商应有3年及以上生产和销售垃圾车的历史。
 (3)投标人提供的车辆主要部件(如:车桥、电气、气动件、传动件、液压部件等)应为国内/国际知名品牌。
 (4)投标人所投设备的生产商在中国大陆必须有常驻的代表机构,并配有专职的或雇佣的、具有三年及以上的同类型车辆服务经验的技术服务货物师。
 (5)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该品牌原产地的产品,而不是其它地区或其它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6)投标人必须具有所投设备制造商针对此次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及针对所投产品的两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进口品牌要有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
 (7)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6、第六标段皮卡车投标人资格要求
6.1生产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具有5年及以上制造皮卡车的历史。
 (3)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必须有常住代表机构(售后维修机构)并配有专职的具有五年及以上同类车辆服务经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
 (4)所投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6.2代理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并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次货物供货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投标人所投设备的生产商具有5年及以上制造皮卡车的历史。
 (3)投标人所投设备的生产商在中国大陆必须有常住代表机构(售后维修机构)并配有专职的具有五年及以上同类车辆服务经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
 (4)代理商必须具有所投设备制造商针对此次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及针对所投产品的两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进口品牌要有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
 (5)所投标设备必须是2014年5月及以后生产的。
 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允许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人不得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所投设备生产商需满足所投标段生产商资格要求。
 五、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及售价
1、时间: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节假日除外)。
2、地点: 
3、售价:每套人民币500元整,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不负责任)。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4年10月24日上午9:30,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地点:青岛市。
 七、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提交答疑时间
 需对本招标文件提出询问,请在2014年10月13日09:00前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与招标公司联系)。
 报名方式:报名前与下述联系人联系,获取报名表格,填写报名表格后加盖投标人公章回传
 
   报 名: 联 系 人:王 帆
 
     联系方式:010-8862 2152 
  
     手  机:  1326 9139 778
  
     E- mail:  wfzbc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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