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节能考核奖惩制度,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对2006年印发的《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稿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省节能奖是省政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的物质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六十条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奖励办法》修订内容
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节能考核内容。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二是规范评选要求。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三是调整评选条件。随着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用能单位节能挖潜空间逐渐减少,结合我省实际,适当降低了节能量标准。四是明确评选范围。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各不超过5个,每个奖励100万元;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不超过50个,每个奖励由5万元增加到10万元;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不超过50个,无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五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将节能服务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等纳入了评选领域。
三、《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共有四章、十四条。一是总则(第一条),阐述了节能奖励的必要性。二是原则和奖项设置(第二条至第七条),确定了节能奖励推荐、评审原则,明确了具体奖项设置。三是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节能奖励申报范围、评选条件及程序。四是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违规违法现象处理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执行期五年。